浙江宁波北仑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9-08-06 08:43: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虹怡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依法公开宣判。
2011年至2017年间,以被告人裴某、晏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李某石、李某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追讨高利贷,在宁波市北仑区多次采用暴力殴打、损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手段,向多名被害人讨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8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晏某、裴某、李某石等人多次在讨债过程中,分别殴打被害人贺某、桂某、余某,其中被告人李某石持刀将被害人余某捅伤。被告人晏某、裴某、李某亲在讨债过程中任意损毁刘某的车辆。
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裴某、晏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石、李某亲、刘某、蒋某等人,通过非法拘禁的方式,先后向被害人张某、吴某追讨高利债务。被告人裴某等人分别将张某、吴某带至其经营的小店后,以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逼迫其还款,在张某女儿签订汽车抵押字据、吴某朋友答应帮忙还款后,两人才被释放。其后,被告人裴某等人再次向吴某讨债,欲将吴某带至偏远山上进行恐吓、威胁,吴某抢夺方向盘反抗时,被告人裴某、李某亲、李某石在车上以肘击、扇耳光等方式殴打吴某。因吴某脸色不对,各被告人担心其有生命危险才将其放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裴某、李某石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裴某、晏某、李某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裴某、晏某、李某石、李某亲、刘某、蒋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均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审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2011年至2017年间,以被告人裴某、晏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李某石、李某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追讨高利贷,在宁波市北仑区多次采用暴力殴打、损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手段,向多名被害人讨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8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晏某、裴某、李某石等人多次在讨债过程中,分别殴打被害人贺某、桂某、余某,其中被告人李某石持刀将被害人余某捅伤。被告人晏某、裴某、李某亲在讨债过程中任意损毁刘某的车辆。
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裴某、晏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石、李某亲、刘某、蒋某等人,通过非法拘禁的方式,先后向被害人张某、吴某追讨高利债务。被告人裴某等人分别将张某、吴某带至其经营的小店后,以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逼迫其还款,在张某女儿签订汽车抵押字据、吴某朋友答应帮忙还款后,两人才被释放。其后,被告人裴某等人再次向吴某讨债,欲将吴某带至偏远山上进行恐吓、威胁,吴某抢夺方向盘反抗时,被告人裴某、李某亲、李某石在车上以肘击、扇耳光等方式殴打吴某。因吴某脸色不对,各被告人担心其有生命危险才将其放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裴某、李某石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裴某、晏某、李某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裴某、晏某、李某石、李某亲、刘某、蒋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均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审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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