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召:货底抵债担保人 和解协议保权益
2019-07-31 10:12:29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马骏 范海涛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是打赢了官司,提出了申请执行,就应当及时拿回自己的款项,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执行难”或者“执行不能”的状况。面对这些情况,就需要执行法官慧眼金睛,及时采取各种办法保障当事人权益。2019年7月30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迅速执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保障了多方当事人的权益。
2016年6月,吕某某以做家电生意为由,从张某某处借到现金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李某某提供担保。后吕某某生意赔本,店铺倒闭,没有了还款能力,只剩下一些家电货底。张某某将吕某某诉至南召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吕某某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本金及利息,至款清之日止。然而,吕某某还是未能履行。
案件进入到了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王召军积极协调,促进当事人沟通和解。吕某表示愿意用家电货底抵债,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货抵债的办法,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考虑到担保人也是被执行人,王召军对李某释法说理:“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实际上要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最终,李某表示,愿意还钱。后张某、李某与吕某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吕某将家电货底给李某,李某还钱给张某。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保障了担保人的权益,被执行人的账也还清了,三方皆大欢喜。
2016年6月,吕某某以做家电生意为由,从张某某处借到现金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李某某提供担保。后吕某某生意赔本,店铺倒闭,没有了还款能力,只剩下一些家电货底。张某某将吕某某诉至南召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吕某某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本金及利息,至款清之日止。然而,吕某某还是未能履行。
案件进入到了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王召军积极协调,促进当事人沟通和解。吕某表示愿意用家电货底抵债,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货抵债的办法,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考虑到担保人也是被执行人,王召军对李某释法说理:“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实际上要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最终,李某表示,愿意还钱。后张某、李某与吕某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吕某将家电货底给李某,李某还钱给张某。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保障了担保人的权益,被执行人的账也还清了,三方皆大欢喜。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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