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三个月闹离婚 法院:婚约财产酌情返还
2019-07-25 10:27:19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周思玲)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彩礼款人民币5.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3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之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为此支付了10.8万元彩礼,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三个多月后,原、被告即分居。
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是可以修复的,故判决不准予离婚。
但此后,原、被告仍然分居,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从庭审和原、被告的陈述来看,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原告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分居至今,被告也没有积极主动地联系原告,原、被告感情未见好转。
法院认为,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双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8万元和银手镯及订婚酒席费用3200元的诉请,根据法院调查,被告认可收到原告彩礼10.8万元,考虑到原告与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50%即5.4万元为宜。
“银手镯”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原告主张的“做酒费”3200元,未提供有力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3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之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为此支付了10.8万元彩礼,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三个多月后,原、被告即分居。
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是可以修复的,故判决不准予离婚。
但此后,原、被告仍然分居,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从庭审和原、被告的陈述来看,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原告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分居至今,被告也没有积极主动地联系原告,原、被告感情未见好转。
法院认为,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双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8万元和银手镯及订婚酒席费用3200元的诉请,根据法院调查,被告认可收到原告彩礼10.8万元,考虑到原告与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50%即5.4万元为宜。
“银手镯”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原告主张的“做酒费”3200元,未提供有力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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