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户口未迁出 买方主张违约金获支持
2019-07-23 10:48:43
中国法院网讯 (张飒)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户口未迁出而主张违约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刘某与穆某曾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应当最迟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前迁出户口,并约定了未及时迁出户口的违约金。其后,穆某发现买受的房屋中有他人户口未迁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将该人户口迁出,并支付违约金。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穆某与刘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刘某负有办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之义务,以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关于刘某抗辩称,房屋内有未迁出的户口系案外人原因所致。对此,法院认为,刘某在其出售房屋时,理应对其出售房屋户籍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作出审慎承诺,刘某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承担未按承诺将户口迁出的违约责任。
须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范畴下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为例外,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酌减。本案中,穆某未就其因刘某未迁出户口产生经济损失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且刘某向法院主张酌减违约金,故法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刘某过错程度,一次性酌情确定刘某应向穆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
刘某与穆某曾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应当最迟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前迁出户口,并约定了未及时迁出户口的违约金。其后,穆某发现买受的房屋中有他人户口未迁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将该人户口迁出,并支付违约金。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穆某与刘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刘某负有办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之义务,以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关于刘某抗辩称,房屋内有未迁出的户口系案外人原因所致。对此,法院认为,刘某在其出售房屋时,理应对其出售房屋户籍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作出审慎承诺,刘某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承担未按承诺将户口迁出的违约责任。
须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范畴下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为例外,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酌减。本案中,穆某未就其因刘某未迁出户口产生经济损失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且刘某向法院主张酌减违约金,故法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刘某过错程度,一次性酌情确定刘某应向穆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