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用户认为公众号虚构事实求退打赏费
法院认定双方系赠予合同关系,驳回原告诉请
2019-07-23 08:41: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春晓 杨长平
海南一微信网友起诉厦门一家公司,认为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虚构事实”而导致自己错误打赏66元,要求该公司返还打赏费。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1月27日,厦门喂格鲁特公司在“dangpu、闪电人和海克特”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请拖凑数、推app、关联交易,中国平安和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真会玩》的文章(下称诉争文章),提出了包括请托、推广APP和疑似关联交易等三点质疑。李某在看过该文章后,认为该文章不错,并打赏该文章66元。不过在文章推送后,公益时报等媒体报道文章作者系故意算错数据,喂格鲁特公司也在留言中确认文章所述不是事实。李某认为,喂格鲁特公司发表的文章虚构事实,属于民事欺诈,其发表文章的目的并非为了监督公益行为,而是为了博取打赏。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赏费。
喂格鲁特公司则辩称,诉争文章中的质疑都提供公开的事实截图并注明信息来源,均可以证实中国平安和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之间的关联交易真实存在,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虽然文章中列举的数字和实际上发生的数字有所不同,但是公司善意为之,并不存在为了骗取打赏虚构事实的行为。微信公众号也及时发表文章,把喂格鲁特公司跟进了解的情况及时进行公开披露,也再次解释了数字问题。李某要求退还打赏费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微信用户,在阅读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后,自愿以“打赏”的方式赠予公众号款项66元以示鼓励,并未向公司设定任何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予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李某与公司之间的赠予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公司并不因此负担对待给付义务。李某不享有赠予合同之任意撤销权,其不得任意撤销赠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打赏款项。另外,公司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发布后续文章进行更正和说明,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而且,文章发布于2019年1月27日,李某在文章发布一个多月后,亦是在后续文章发布之后进行“打赏”,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定李某的赠予行为系其综合判断之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1月27日,厦门喂格鲁特公司在“dangpu、闪电人和海克特”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请拖凑数、推app、关联交易,中国平安和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真会玩》的文章(下称诉争文章),提出了包括请托、推广APP和疑似关联交易等三点质疑。李某在看过该文章后,认为该文章不错,并打赏该文章66元。不过在文章推送后,公益时报等媒体报道文章作者系故意算错数据,喂格鲁特公司也在留言中确认文章所述不是事实。李某认为,喂格鲁特公司发表的文章虚构事实,属于民事欺诈,其发表文章的目的并非为了监督公益行为,而是为了博取打赏。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赏费。
喂格鲁特公司则辩称,诉争文章中的质疑都提供公开的事实截图并注明信息来源,均可以证实中国平安和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之间的关联交易真实存在,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虽然文章中列举的数字和实际上发生的数字有所不同,但是公司善意为之,并不存在为了骗取打赏虚构事实的行为。微信公众号也及时发表文章,把喂格鲁特公司跟进了解的情况及时进行公开披露,也再次解释了数字问题。李某要求退还打赏费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微信用户,在阅读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后,自愿以“打赏”的方式赠予公众号款项66元以示鼓励,并未向公司设定任何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予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李某与公司之间的赠予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公司并不因此负担对待给付义务。李某不享有赠予合同之任意撤销权,其不得任意撤销赠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打赏款项。另外,公司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发布后续文章进行更正和说明,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而且,文章发布于2019年1月27日,李某在文章发布一个多月后,亦是在后续文章发布之后进行“打赏”,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定李某的赠予行为系其综合判断之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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