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安:邻里琐事难纠缠 法官断案帮您忙
2019-07-18 16:46:12
     中国法院网讯 (饶丹嫔)  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李某(反诉原告)拆除现有安装在公共通道上的(封闭式)防盗门,驳回原告杨某、袁某(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将入户大门安装至“共有建筑面积”处并安装了防盗窗(防护网),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入户大门和防盗窗导致原告的入户门前光线昏暗、空气流通不畅,对原告的通风、采光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安装的入户大门及防盗窗,恢复原状。被告认为原告的入户大门安装违法并且影响其通行,因此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其安装的入户大门,恢复消防门原状。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相邻采光、通风产生纠纷,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关于被告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其安装的入户大门,恢复消防门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安装入户大门并未占用公共面积,而是对自己套内面积的合理的使用,也没有对被告的通行造成实质影响。因此,对被告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其安装的入户大门,恢复消防门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乐安县人民法院结合该案各项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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