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法官为你详解“执行时效”
2019-07-14 16:45:20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郭丽娜
“诉讼时效”这个法律名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已经不陌生了,权利人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请求,要求义务人承担义务,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对权利人的主张将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制度旨在提醒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那么,对于执行时效你了解多少呢?超过执行时效申请执行的后果如何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将通过真实的执行案例,对执行时效进行解读。
案例一
陈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王女士向陈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140万元。2013年4月,离婚判决生效,而陈先生直到2018年3月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在执行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时效抗辩,法院认为,陈先生的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王女士对此提出的异议成立,终结执行程序。
案例二
2016年6月,小李与电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电子公司支付小李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5000元。2018年7月,小李持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电子公司提出执行时效抗辩。
小李称,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其曾于2016年10月要求电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执行时效应当中断,并提交录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小李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电子公司提出了履行请求,符合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执行时效应于2016年10月重新起算,至2018年7月小李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时效尚未届满,故对电子公司提出的执行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执行时效是债权人依据胜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将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超过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人再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依然会受理。但同时,被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应充分利用相关规定。
(1)在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执行时效中止。待障碍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2)权利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一方面可以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为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赢得更充分的时间。同时,权利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主张时效中断时使用。
执行时效期间对胜诉权利人而言很重要,如果超过了执行时效期间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抗辩时,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胜诉判决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实现胜诉权人的利益。在此提醒权利人,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时,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以为手握生效判决就万事大吉。否则,将承担无法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
相关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
陈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王女士向陈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140万元。2013年4月,离婚判决生效,而陈先生直到2018年3月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在执行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时效抗辩,法院认为,陈先生的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王女士对此提出的异议成立,终结执行程序。
案例二
2016年6月,小李与电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电子公司支付小李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5000元。2018年7月,小李持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电子公司提出执行时效抗辩。
小李称,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其曾于2016年10月要求电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执行时效应当中断,并提交录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小李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电子公司提出了履行请求,符合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执行时效应于2016年10月重新起算,至2018年7月小李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时效尚未届满,故对电子公司提出的执行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执行时效是债权人依据胜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将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超过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人再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依然会受理。但同时,被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应充分利用相关规定。
(1)在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执行时效中止。待障碍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2)权利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一方面可以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为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赢得更充分的时间。同时,权利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主张时效中断时使用。
执行时效期间对胜诉权利人而言很重要,如果超过了执行时效期间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抗辩时,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胜诉判决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实现胜诉权人的利益。在此提醒权利人,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时,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以为手握生效判决就万事大吉。否则,将承担无法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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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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