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限制高消费促拒执人主动履行
2019-07-12 17:52:48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张晓歌
图为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看到手机闪烁的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揭法官点开微信,看到当事人发过来的银行转账截图,满意地笑了。

  “刚在法院签完协议,被执行人就已经通过银行按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第一期的2万元货款,该负担的执行费也交了。”揭法官如是说。

  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公司法人。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某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矿业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矿业公司购买货款总额为150万元的锰矿石,约定贸易公司支付预付款后,矿业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物。购销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分两次向矿业公司支付货款预付款共计26万元。贸易公司已履行支付预付款义务,但矿业公司一直未交付货物。2017年1月4日,贸易公司诉至钦北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和要求矿业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院开庭审理时,因矿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矿业公司归还贸易公司货款2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矿业公司却没有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钦北区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定程序对矿业公司的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进行了网络及传统核查、查询,但穷尽手段后仍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逐将执行情况向贸易公司反馈并征询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法院依法对矿业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8年7月31日对该案以“终本”方式结案。

  近日,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主动联系上了执行干警,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表示要分期履行债务。原来,自限制消费令发出后,矿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曾某均被限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此外,还有其它七大项限制消费行为,涵盖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曾某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工作、生活都感觉很不方便,遂主动向法院请求履行。

  2019年7月10日下午,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调解室,在揭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矿业公司承诺分24期还清26万元货款,每月为一期,前两期每期2万元,以后每期1万元,其中首期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付清。令揭法官高兴的是,在当天下班前,就收到了银行转账截图,矿业公司已履行了首期还款义务。

  在钦北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中,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成为标准化流程,拒执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将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对“老赖”们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在维护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助力解决执行难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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