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 法院:支持债权人
2019-07-12 09:08:50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限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周某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300240元(其中本金63000元,自2015年7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55440元;本金95000元:自2015年7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83600元;本金95000元:自2015年7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83600元;本金97000元:自2015年10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9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77600元;)之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限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周某律师代理费14700元、差旅费273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旅馆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350000元,其中现金63000元、银行转账287000元。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自2015年7月14日起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承诺即日起每月至少应还3000元给原告,最多则不限。《借据》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偿还过一期还款,存在严重违约行为。2018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确认暨还款承诺书》,其中明确载明:“周某:本人曹某向你共计借款人民币350000元整,其中2015年7月14日现金收款63000元、转账收款95000元、2015年7月15日转账收款95000元、2015年10月9日转账收款97000元。以上350000元借款,本人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本人承诺于2019年春节前即2019年2月4日前没有足额及时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你可主张要求本人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借款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因此给你造成的损失,包括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款项和费用,由本人承担”。《借款金额确认暨还款承诺书》出具后,被告未于2019年2月4日前还款人民币100000元,经原告催促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曹某向原告周某出具的借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法院予以认可。被告曹某借到原告周某人民币本金350000元事实清楚,有原告的银行转款凭证与被告出具的借据加以证明。2018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确认暨还款承诺书》,被告在承诺书中载明的承诺事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及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出借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4700元,差旅费2731元,具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曹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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