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汤阴:标的虽小也重视 执行法官促结案
2019-07-11 16:04:12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付培育 李波
丈夫死亡前欠下392元债务,法院判决由其妻子偿还。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通过耐心向被执行人说理释法,和解执结了该起小额标的案件。
2017年6月,汤阴县韩庄镇村民黄某在陈某的商店购买化肥,给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欠陈某化肥款392元。同年9月,黄某因车祸去世。陈某多次向黄某妻子刘某催要欠款未果,后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杜连鹏通过与被执行人刘某电话联系了解到,刘某认为“人死账烂”,自己没有义务替丈夫偿还债务,且家庭经济困难,392元对于其来说也是经济负担。杜连鹏在走访中发现,刘某上有年老多病的公婆,下有一双正在上学的儿女,经济确实紧张。针对该案,杜连鹏一面与刘某耐心说理释法,阐明法律规定,一面与申请人陈某沟通,希望陈某放弃部分请求。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给陈某执行款200元。
法官提示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6月,汤阴县韩庄镇村民黄某在陈某的商店购买化肥,给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欠陈某化肥款392元。同年9月,黄某因车祸去世。陈某多次向黄某妻子刘某催要欠款未果,后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杜连鹏通过与被执行人刘某电话联系了解到,刘某认为“人死账烂”,自己没有义务替丈夫偿还债务,且家庭经济困难,392元对于其来说也是经济负担。杜连鹏在走访中发现,刘某上有年老多病的公婆,下有一双正在上学的儿女,经济确实紧张。针对该案,杜连鹏一面与刘某耐心说理释法,阐明法律规定,一面与申请人陈某沟通,希望陈某放弃部分请求。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给陈某执行款200元。
法官提示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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