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江法院强力执行 被执行人无处藏身
2019-06-28 16:07:40 | 来源:三江法院微信公众号 | 作者:蓝红玲
图为执行干警在被执行人家对其进行劝说
  2019年6月26日晚,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集合执行干警,奔赴三江侗族自治县良口乡对被执行人石某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石某与吴某因承揽加工合同发生纠纷,后吴某起诉至三江县法院。经法院调解,石某承诺于2018年8月19日前向吴某支付工钱5400元。至今,石某仍未履行生效调解书中的约定。吴某向三江法院申请执行。三江法院立案执行后向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石某收到后未按规定向法院报告自身财产状况。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走访,石某避而不见,电话也不接,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执行法官摸排了解后,得知石某近期为逃避执行傍晚才回家的生活规律,并据此制定了相应的执行方案。

  当晚8时许,三江法院执行干警出其不意出现在被执行人石某家中,将石某拘传至法院。之后,石某依然不配合执行。为此,三江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被执行人石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此次司法拘留决定是三江县法院2019年执行工作强制措施第一枪,警示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拒不依法报告等行为的法律惩罚后果;彰显了三江县法院打好执行“攻坚战”的决心与信心。

  为此,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下面这些行为做不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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