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俩搬运钢管触电身亡 责任该如何划分?
2019-06-20 16:23:37
中国法院网讯 (伍梦霞 陈虹) 谁也没想到,金家父子俩到自家阁楼搬运钢管,这一去就是有去无回,俩人不小心将钢管碰触到盘车线的10KV高压输电线,一瞬间就被夺去了性命。悲痛的金家人将高压电所属方某公司长沙供电段告上了法庭,然而供电段却认为责任在金家父子。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据了解,金父生前从事建筑工作,系家庭收入主要的来源。某一天,金父与儿子金林在自家楼阁搬运钢管时,不幸与盘车线10KV高压输电线发生接触倒在楼顶天沟中,被家人发现后立即送往桃源县盘塘镇中心卫生院抢救,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触电。事故发生后经过居委会调解,长沙供电段及个人向金家父子先行支付100 000元安葬费用。
金家人表示,盘车线路高压输电线产权单位系长沙供电段,在事发地点高压输电线的架设和危险警示标志设置等方面不规范,同时高压输电线路系高度危险物品,受害人金金林被高压输电线电击死亡,长沙供电段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长沙供电段辩称,事情发生后,经实地测量,架线符合安金标准和技术标准,原告及安监等部门都予以认可;架线是在原告房屋建设之前,原告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附近建设房屋的危险性,而放任危险的发生;同时,金家父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其所搬运的钢管系导体,并且也知道在搬运钢管的附近存在高压线的事实,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如何划分,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受害人金家父子作为具有完金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在高压线下搬运钢管存在危险性,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对此予以注意,导致触电死亡,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长沙供电段作为盘车线路的管理人,负有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等职责,在高压线路未设立了安金警示标志,存在严重的安金隐患,也未能举证证明死者触电死亡系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故长沙供电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法院酌定金某承担60%责任,长沙供电段承担40%责任。
据了解,金父生前从事建筑工作,系家庭收入主要的来源。某一天,金父与儿子金林在自家楼阁搬运钢管时,不幸与盘车线10KV高压输电线发生接触倒在楼顶天沟中,被家人发现后立即送往桃源县盘塘镇中心卫生院抢救,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触电。事故发生后经过居委会调解,长沙供电段及个人向金家父子先行支付100 000元安葬费用。
金家人表示,盘车线路高压输电线产权单位系长沙供电段,在事发地点高压输电线的架设和危险警示标志设置等方面不规范,同时高压输电线路系高度危险物品,受害人金金林被高压输电线电击死亡,长沙供电段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长沙供电段辩称,事情发生后,经实地测量,架线符合安金标准和技术标准,原告及安监等部门都予以认可;架线是在原告房屋建设之前,原告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附近建设房屋的危险性,而放任危险的发生;同时,金家父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其所搬运的钢管系导体,并且也知道在搬运钢管的附近存在高压线的事实,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如何划分,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受害人金家父子作为具有完金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在高压线下搬运钢管存在危险性,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对此予以注意,导致触电死亡,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长沙供电段作为盘车线路的管理人,负有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等职责,在高压线路未设立了安金警示标志,存在严重的安金隐患,也未能举证证明死者触电死亡系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故长沙供电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法院酌定金某承担60%责任,长沙供电段承担40%责任。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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