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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建立“重点案件”评查制度为抓手
探索审判责任识别认定新途径
以建立“重点案件”评查制度为抓手
探索审判责任识别认定新途径
2019-07-19 10:05: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建立“重点案件”评查制度,建立完善审判责任认定追究机制,督促院庭长切实负监督管理责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一、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重点关注案件
该院建立“重点案件”评查制度,制定《关于对“问题案件”进行评查的暂行规定》,明确将“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当事人强烈申诉、投诉的案件,本院依法决定再审案件,经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中院“发改指”有异议的案件”等5大类型、10种情形的案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纳入“重点案件库”,明确重点关注案件性质仅为可能存在问题,需研讨、释疑的案件,在评查前与违法审判严格区分。
二、遵循司法规律,完善司法责任甄别认定机制
一是细化评查内容。“入库案件”分别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和审判管理部门评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上级法院“发改指”理由和依据是否成立,确定法官是否承担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存在问题;基层法院异议是否成立,确定法官是否承担责任,如何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等。中院审判委员会对经评查案件作出最终结论并每月通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隐患。二是完善评查程序。注重兼顾评查程序性和专业性,对于下级法院提出异议和被上级法院改判案件,由审判管理部门评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对于其他“重点案件”,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均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为最终结论。三是严格责任认定。经评查认定为差错案件、违法审判需要追究责任的,严格依规追责;如果因对基本事实和证据采信、法律法规条文等方面理解认识的合理差异,以及出现新证据等因素造成的重点案件,法官不承担责任。在加强审判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坚持强化结果运用,确保评查取得实效
近年来,该院纳入“重点案件库”案件共114件,占已结案件数的1.07%。其中,被省高院发回、改判的107件,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过程中决定纳入清单库的7件。2018年,采取分管院领导先组织评查,审判委员会再重点评查的方式,评查重点关注案件85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40件。评查的85件案件中,确定为一般差错4件,不认定为差错案件81件。各基层法院2017年被中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873件,经各基层法院评查和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为一般差错案件397件,认定为重大差错案件28件,对其中14件14人分别给予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其他涉及人员扣发绩效奖金,责令加强学习。目前,各基层法院已相继建立了“重点案件”评查制度,实现了全市两级法院整体联动。
通过落实整改追责,案件评查成效初显。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审判人员责任意识,倒逼审判质效提升。通过对问题案件中瑕疵、错误及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分类和公开,督促办案人员正视问题,查找不足,同时能显示出审判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二是对“重点案件”原审合议庭及承办法官作出正面澄清,完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将“重点案件”评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法官业绩和能力的依据之一,使入额法官的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依据更加充分;三是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意见,将理解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且具有共性或指导意义的案件作为参考性案例,分期在法院内网发布,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统一裁判尺度。
一、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重点关注案件
该院建立“重点案件”评查制度,制定《关于对“问题案件”进行评查的暂行规定》,明确将“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当事人强烈申诉、投诉的案件,本院依法决定再审案件,经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中院“发改指”有异议的案件”等5大类型、10种情形的案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纳入“重点案件库”,明确重点关注案件性质仅为可能存在问题,需研讨、释疑的案件,在评查前与违法审判严格区分。
二、遵循司法规律,完善司法责任甄别认定机制
一是细化评查内容。“入库案件”分别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和审判管理部门评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上级法院“发改指”理由和依据是否成立,确定法官是否承担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存在问题;基层法院异议是否成立,确定法官是否承担责任,如何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等。中院审判委员会对经评查案件作出最终结论并每月通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隐患。二是完善评查程序。注重兼顾评查程序性和专业性,对于下级法院提出异议和被上级法院改判案件,由审判管理部门评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对于其他“重点案件”,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均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为最终结论。三是严格责任认定。经评查认定为差错案件、违法审判需要追究责任的,严格依规追责;如果因对基本事实和证据采信、法律法规条文等方面理解认识的合理差异,以及出现新证据等因素造成的重点案件,法官不承担责任。在加强审判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坚持强化结果运用,确保评查取得实效
近年来,该院纳入“重点案件库”案件共114件,占已结案件数的1.07%。其中,被省高院发回、改判的107件,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过程中决定纳入清单库的7件。2018年,采取分管院领导先组织评查,审判委员会再重点评查的方式,评查重点关注案件85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40件。评查的85件案件中,确定为一般差错4件,不认定为差错案件81件。各基层法院2017年被中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873件,经各基层法院评查和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为一般差错案件397件,认定为重大差错案件28件,对其中14件14人分别给予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其他涉及人员扣发绩效奖金,责令加强学习。目前,各基层法院已相继建立了“重点案件”评查制度,实现了全市两级法院整体联动。
通过落实整改追责,案件评查成效初显。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审判人员责任意识,倒逼审判质效提升。通过对问题案件中瑕疵、错误及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分类和公开,督促办案人员正视问题,查找不足,同时能显示出审判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二是对“重点案件”原审合议庭及承办法官作出正面澄清,完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将“重点案件”评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法官业绩和能力的依据之一,使入额法官的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依据更加充分;三是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意见,将理解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且具有共性或指导意义的案件作为参考性案例,分期在法院内网发布,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统一裁判尺度。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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