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接工程缺钱拉人投资 诉请投资款返还获支持
2019-06-19 11:25:34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何某因接工程缺钱拉原告苏某投资20万元,协议完工后全部归还,但何某只归还了10万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苏某诉被告何某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限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苏某投资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6日,被告何某因接下江西某学院二期一标段钢结构专项工程缺钱,让原告投资20万元,双方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了《协议》一份。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归还本金及部分分成,完工后全部结。2018年5月底,被告何某已归还原告10万元,至今尚欠10万元投资款未予归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法院予以认可。被告何某尚欠原告苏某投资款10万元事实清楚,由原告出具的银行转款凭证,被告的收条及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及原告的陈述加以证明。原告苏某要求被告何某支付其工程分成款12万元,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所承包工程已获得利润方面的证据,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6日,被告何某因接下江西某学院二期一标段钢结构专项工程缺钱,让原告投资20万元,双方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了《协议》一份。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归还本金及部分分成,完工后全部结。2018年5月底,被告何某已归还原告10万元,至今尚欠10万元投资款未予归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法院予以认可。被告何某尚欠原告苏某投资款10万元事实清楚,由原告出具的银行转款凭证,被告的收条及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及原告的陈述加以证明。原告苏某要求被告何某支付其工程分成款12万元,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所承包工程已获得利润方面的证据,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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