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有亮点
进一步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
2019-01-30 08:41: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俏
  40年前,改革开放伊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上世纪80年代,又相继出台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被称为我国的“外资三法”。

  在此后的40年间,我国立足国情吸引外资,成为全球第二大引资国。如今,我国迎来了新的外商投资法。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于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今天下午,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迎来二审。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载入国家根本法,宪法第十八条对我国保护外商投资作出了基本规定。为了衔接,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稿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草案一审稿第四条对此作了规定,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规定还不够清晰、充分。

  对此,草案二审稿修改为以下四款表述: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草案一审稿对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如果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如何处罚?

  草案二审稿明确,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还了解到,外商投资法通过后,将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我国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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