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离婚案件
2019-06-17 14:00:24
中国法院网讯 (刘思彤) 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武安镇人民法庭当庭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不仅提高了法官的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更为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1997年12月,张某经人介绍与前夫王某相识,二人交往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王某甲,王某甲现已大学毕业。2017年10月,张某以王某长期外出不顾家,对孩子也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次庭审,王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由于张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足够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2月,张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依旧未到庭应诉。据张某的当庭陈述及张某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自2017年5月回过一次家后便杳无音信,法院第一次驳回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至今,二人未在一起生活满一年,王某甲也表示赞同张某与王某离婚。
2019年6月4日上午10时,南漳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合议庭合议后意见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依法当庭宣判。审判长当庭宣布判决结果:“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并告知张某于宣判后五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
在保证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提高民事案件当庭宣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杜绝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提高了办案效率;审理和判决的公开,提高了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律裁决结果的理解和信任;案件的当庭宣判亦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公正、公开、及时的司法处理结果提高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
1997年12月,张某经人介绍与前夫王某相识,二人交往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王某甲,王某甲现已大学毕业。2017年10月,张某以王某长期外出不顾家,对孩子也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次庭审,王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由于张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足够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2月,张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依旧未到庭应诉。据张某的当庭陈述及张某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自2017年5月回过一次家后便杳无音信,法院第一次驳回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至今,二人未在一起生活满一年,王某甲也表示赞同张某与王某离婚。
2019年6月4日上午10时,南漳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合议庭合议后意见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依法当庭宣判。审判长当庭宣布判决结果:“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并告知张某于宣判后五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
在保证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提高民事案件当庭宣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杜绝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提高了办案效率;审理和判决的公开,提高了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律裁决结果的理解和信任;案件的当庭宣判亦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公正、公开、及时的司法处理结果提高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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