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泰法院:“执行之念” 为民之念
2019-06-14 15:30:10 | 来源:平安永泰微信公众号
  时值福建福州全市法院执行办案“百日竞赛”如火如荼之际,永泰县人民法院精心部署,紧抓落实,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涉民生案件开展专项执行行动。

  民生一事,在执行干警们的心中尤为重要,以执行之力守护民生之念,他们在行动!

  查封车辆七年纠葛终化解

  2011年1月间,温某驾驶从陈某处借用的陈某某所有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经永泰县某路段时,碰撞同向行人卓某,造成卓某受伤并逃逸。事故发生后,卓某于2011年3月下旬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1年4月,受害人卓某家属将温某、陈某和陈某某诉至永泰法院。

  2011年10月,永泰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其中被告陈某某应赔偿卓某家属各项费用110372.9元。然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某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卓某家属遂于2011年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2019年5月中旬,承办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拥有雪佛兰牌轿车一部,遂查封该车辆,同时积极联系被执行人陈某某,对其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当即履行赔偿义务。迫于强制执行措施压力,被执行人陈某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并表示愿意协商赔偿事宜。

  2019年5月下旬,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陈某某当场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现金9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赔偿款20372.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日,申请执行人领取完赔偿款后向法院申请结案,至此,多年干戈终于得到妥善化解。

  雷霆出击执行现场签保证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吴某某就职于永泰县某传媒公司。辞职后,吴某某向该传媒公司追索上班期间未支付的劳动报酬8500元,但该公司拒绝支付。

  2018年11月,经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吴某某与该传媒公司达成调解,该公司需于2019年1月底以现金方式分三次向吴某某支付劳动报酬8500元。然期限届满,该公司支付吴某某1000元后,拒不支付剩余劳动报酬。无奈之下,吴某某于2019年2月向永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永泰县某传媒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5月底,承办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提供的线索,立即组织干警驱车赶至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所在地,将其逮个正着,并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经过法官的多次思想工作,在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要求下,该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当场签署了保证书,承诺于2019年6月上旬付清吴某某7500元劳动报酬。

  依法执行划拨存款没商量

  原告林某、郭某与被告郭某某、苏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经永泰法院依法审理,于2019年3月间判决郭某某、苏某向林某、郭某支付赔偿金121480元。然判决生效后,郭某某、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9年4月,林某、郭某向永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某、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被执行人苏某仍未及时履行义务,法官遂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发出协助划拨存款通知,要求将被执行人苏某名下账户存款126758元划拨至永泰法院执行款账户。

  2019年6月初,申请执行人林某领取到发放的执行款121480元后,向法院申请结案,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民生事,无小事,永泰法院在此告诫各位失信被执行人,逃避和拖延执行等“软对抗”手段,在信息时代和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之下早已失去效果,切莫再心存侥幸,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最正确的处事之道。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将民生民意时刻放在心上,不仅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永泰法院必将这份“执行之念”进行到底。
责任编辑:杨智源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