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妨害执行被送拘 云南禄劝法院成功移交钛精矿
2019-06-14 15:24:31 | 来源: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近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对一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标的物(钛精矿)以物抵债处置给申请执行人的过程中,遭到当地10余名村民到场阻挠。禄劝法院及时抽调17名干警前往处置,在耐心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强制驱离措施,对3名带头阻挠、妨害执行村民依法实施司法拘留,最终使得该标的物成功移交申请执行。
2018年1月31日,原告李某臣与被告洪某刚、李某寿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由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矿山承包款660万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13.6248万元。2018年3月26日,因二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本案二被告除在诉讼阶段被该院轮候保全查封的堆放于禄劝县中屏镇茶花箐钛精矿外,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且该堆钛精矿已于2014年7月被昆明中院另案(案外人朱某某申请执行洪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在先,而禄劝法院仅是轮候保全、查封,故于2018年10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李某寿等以昆明中院查封的钛精矿并非洪某刚个人所有为由,向昆明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案经昆明中院审查异议成立而裁定中止对该查封钛矿的执行。之后,朱某某因对该执行裁定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经昆明中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虽然昆明中院已裁定中止对查封钛矿的执行,但由于朱某某在查封期间看管钛矿的费用得不到解决,导致昆明中院的查封一直没能解除而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经执行干警召集各方协调达成协议,朱某某的看守费50万余元由李某臣承担15万元,由洪某刚、李某寿承担35万元;由朱某某向昆明中院申请解除对前述钛精矿的查封。2019年3月,禄劝法院对李某臣申请执行洪某刚、李某臣一案恢复执行,依法启动由该院轮候查封的钛精矿的司法评估、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在二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及变卖均已流拍后,于2019年6月裁定将二被执行人堆放于禄劝县中屏镇茶花箐钛精矿以拍卖保留价款658.1923万元(评估价6928340元降价5%)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某臣。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案执行标的物的采矿权系案外人某矿业公司享有,该公司于2006年将其位于禄劝县中屏镇干海子2号矿点的钛矿承包给案外人杨某,之后杨某经公司同意将矿点于2009年转包给李某臣,李某臣又于2012年将矿点转让给洪某刚和李某寿。由于存在多次转包,加之管理混乱,导致本案被执行人等尚欠有某矿业公司的管理费、税款以及村民土地租金和部分民工工资等未予支付,致使部分村民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蛊惑下,在该院对查封钛精矿进行处置时到场阻挠执行。
该案的成功处置,不仅使该案申请执行人李某臣660万元的执行标的得以及时执行到位近600万元,同时在执行干警耐心解说下,李某臣已筹款近15万元用于优先支付此前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的12件民工工资案件。
2018年1月31日,原告李某臣与被告洪某刚、李某寿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由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矿山承包款660万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13.6248万元。2018年3月26日,因二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本案二被告除在诉讼阶段被该院轮候保全查封的堆放于禄劝县中屏镇茶花箐钛精矿外,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且该堆钛精矿已于2014年7月被昆明中院另案(案外人朱某某申请执行洪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在先,而禄劝法院仅是轮候保全、查封,故于2018年10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李某寿等以昆明中院查封的钛精矿并非洪某刚个人所有为由,向昆明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案经昆明中院审查异议成立而裁定中止对该查封钛矿的执行。之后,朱某某因对该执行裁定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经昆明中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虽然昆明中院已裁定中止对查封钛矿的执行,但由于朱某某在查封期间看管钛矿的费用得不到解决,导致昆明中院的查封一直没能解除而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经执行干警召集各方协调达成协议,朱某某的看守费50万余元由李某臣承担15万元,由洪某刚、李某寿承担35万元;由朱某某向昆明中院申请解除对前述钛精矿的查封。2019年3月,禄劝法院对李某臣申请执行洪某刚、李某臣一案恢复执行,依法启动由该院轮候查封的钛精矿的司法评估、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在二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及变卖均已流拍后,于2019年6月裁定将二被执行人堆放于禄劝县中屏镇茶花箐钛精矿以拍卖保留价款658.1923万元(评估价6928340元降价5%)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某臣。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案执行标的物的采矿权系案外人某矿业公司享有,该公司于2006年将其位于禄劝县中屏镇干海子2号矿点的钛矿承包给案外人杨某,之后杨某经公司同意将矿点于2009年转包给李某臣,李某臣又于2012年将矿点转让给洪某刚和李某寿。由于存在多次转包,加之管理混乱,导致本案被执行人等尚欠有某矿业公司的管理费、税款以及村民土地租金和部分民工工资等未予支付,致使部分村民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蛊惑下,在该院对查封钛精矿进行处置时到场阻挠执行。
该案的成功处置,不仅使该案申请执行人李某臣660万元的执行标的得以及时执行到位近600万元,同时在执行干警耐心解说下,李某臣已筹款近15万元用于优先支付此前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的12件民工工资案件。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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