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角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2019-06-06 09:03: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席刚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社会治理下的一个制度范畴,应该在社会治理的最优理念——善治下建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 “保障善治”。善治是国家治理的较好状态,由传统治理方式不断发展演进而来。

  善治首先是“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在统治模式时代, 社会控制的核心在于“治民”,管理时代的核心在于管民,那么治理时代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则迈向了政民互动、 通过平等合作关系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阶段。以实现良善社会治理为视角,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应坚持以下六条基本原则:

  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我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实现善治,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多元主体协商治理原则。社会治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人人都是社会治理主体,人人都有权参与社会决策。这要求社会治理主体(包括政府、民众、企业、社会组织等)之间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这样一来,公共政策的形成、发展规划的拟定在多元主体参与下进行,各方主体都能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相关考虑,探索和设定更有包容性的公共空间。这样就避免了少数决策情况下公共政策认同度低,或公共决策吸纳信息不足、药不对症等困境的出现。

  第三,主导价值原则。在面对多元价值观的情况下,必须确立一种为绝大多数人所普遍认同的主导价值观,以统摄其他价值观,维护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正常运行的道德基础。我国现阶段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价值观。一方面,在社会治理方面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意味着在面临各类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时,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引领和支撑。另一方面,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就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充实和坚定社会成员的精神世界,帮助其坚守道德操守、形成优良品格,为实现善治提供行为规范的非制度性保障。

  第四,系统治理原则。善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某个领域或单个方面的治理,其内容是全方位的,包括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繁荣、精神健康、生态文明。所以治理的方法也是系统的、动态的,是顶层设计与基础创新相结合,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是利用某一领域的发展促成其他领域的成功。比如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是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千年大计,也是当下发展乡村旅游、提供农民经济收入的亮点产业,同时又是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农村文明乡风建设的重要推手。

  第五,利益共享原则。要全面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让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使其共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同时,利益共享不仅是全体人民共享,也是当代人与后代人共享。

  第六,法治原则。要用法律铺就一种底线性的规则,约束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特别是为各类各层次的活动提供一个共通性的博弈框架和具有融贯性的行为规约,确保不同治理机制和规制的兼容性或连贯性,防范规则间的冲突,实现法治理念、原则引领社会发展和运行。同时,倡导法律的治理地位,应将运动式治理压缩在最低的必要限度内,使参与治理的各类主体能够在稳定的预期基础上采取长期性行动,并使社会整体运行更加活跃有序。

  (作者系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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