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应当恪守职业良知
2019-06-06 08:59: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彭世理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在绵延流淌五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良知”一直被作为判断善恶的首要标准和确保公正的根本保障。具体到司法领域来说,良知可谓是内心的主宰、法官之上的法官。
法官职业良知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俗话说,审判是远离激情的理性。我们在强调司法理性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法律乃公正与善良之艺术”,失去善良这一感性支撑的司法很难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所以说,法官职业良知起于“善”、臻于“理”,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具体来说,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法官需要以善良来驾驭技巧。朝鲜族有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作为法官,如果缺乏一颗公正善良之心,那也只会知识越渊博、经验越丰富越危险、技艺越娴熟越可怕。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所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倘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且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法官需要以理性来升华善良。司法是一门甄别是非善恶的艺术,技术性和操作性都很强,谨守善良之心固然重要,但智慧与理性同样不可或缺。在大多时候,面对失衡的利益格局和破碎的社会关系,法官光有善念根本无法辨明是非对错,必须有足够的理性和能力去抽丝剥茧、还原真相。当然,司法活动既要有逻辑理性,也需要经验理性,既要有专业素养支撑,也需要民间智慧补强。另外,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一手托两家”的诉讼构造中,需要善良但决不能让善良泛滥,必须确保善良在理性的维度之内驰骋,而且永远不能僭越公正的位置,如此方可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真正做到“大中至正”。
法官职业良知是心理与行为的统一。明朝哲学家王阳明强调“致良知”,认为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对此,虽有“知难行易”和“知易行难”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但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恪守职业良知决不能仅仅停留在“知”或者“行”的层面,必须做到知行合一、内外一致。具体来说,可以从内外两个层面来践行。知是行的主意,法官内心要有信仰。任何一名有良知的法官,必定心怀忠贞信仰。这种信仰既体现为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也表现为对法治事业孜孜不倦的追求。前者是政治性和人民性的要求,后者是公正司法的体现,两者具有高度统一性。在任何时刻,法官都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仰,将绝对忠诚铸入灵魂、将司法为民融入血脉、将公正司法刻入骨髓,唯有如此才能彰显良知,也才能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行是知的功夫,法官行为要有担当。光说不练假把式,践行法官职业良知最终要体现在行为担当上。任何时候都不能奢望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能担当的法官能够恪守职业良知,尤其是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或消极懈怠,或置若罔闻,或明哲保身,本身就是没有脊梁骨的表现,损害的是整个职业共同体的形象。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步入深水期,动的都是自己的奶酪,“伤筋动骨”在所难免。但唯其艰难,方显勇毅;唯其磨砺,始得玉成。越是风疾雨骤、急难险重,越是考验队伍、锻炼队伍的关键时刻,越要拿出“偏向虎山行”“挑战不可能”“敢于啃硬骨头”的勇气,用担当彰显良知、实干服务发展、奉献诠释责任。
法官职业良知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在王阳明看来,良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处,故良知即是天理。从这个层面来说,良知确实十分抽象。但司法的目标和价值是通过个案的公正审理来实现的,法官的职业良知也要通过个案的裁判才得以彰显。从这个层面来说,良知又是现实的、具体的、生动的。因此,践行法官职业良知需要从两个层面着力。法官要存天理。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并将“天理”置于首位,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事实上,中国思想家提倡的“天理”与西方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处,既规制内心,也规制行为,是法上之法。作为一名法官,举头三尺有神明。这神明既是党纪国法,也是天理良知。因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但也不能游离“常识、常情、常理”之外,而是要将“高大上”的专业理论知识与“接地气”实践经验有机结合起来。法官要重细节。法官职业良知是其道德准则。要将其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最终还是须从细微之处见真章、显实效。否则小事就容易闹成大事,好事就容易变成坏事,不仅职业良知荡然无存,更有可能损坏法官职业群体的整体形象。对此,每一名人民法官都要用心做好每一次接待、开好每一次庭审、写好每一篇文书、执行好每一个案件,从细节中照见良知、彰显品格、提升形象。
司法良知是一面镜子,法官既要照“平面境”、客观反映表象,更要照“透视境”、真实反映内心,既要保持仪表的端正,更要保持内心的正直,而不能照“朦胧镜”“凹凸镜”,浮光掠影、缥渺婆娑,甚至是变形走样、表里不一。司法良知是一杆标尺,每名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都要经常用这杆尺子量一量,要敢于校准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良知是一面旗帜,每名法官都要以其为引领,真正做到不忘初心、固守本心、坚守良心。
(作者系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法官职业良知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俗话说,审判是远离激情的理性。我们在强调司法理性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法律乃公正与善良之艺术”,失去善良这一感性支撑的司法很难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所以说,法官职业良知起于“善”、臻于“理”,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具体来说,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法官需要以善良来驾驭技巧。朝鲜族有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作为法官,如果缺乏一颗公正善良之心,那也只会知识越渊博、经验越丰富越危险、技艺越娴熟越可怕。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所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倘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且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法官需要以理性来升华善良。司法是一门甄别是非善恶的艺术,技术性和操作性都很强,谨守善良之心固然重要,但智慧与理性同样不可或缺。在大多时候,面对失衡的利益格局和破碎的社会关系,法官光有善念根本无法辨明是非对错,必须有足够的理性和能力去抽丝剥茧、还原真相。当然,司法活动既要有逻辑理性,也需要经验理性,既要有专业素养支撑,也需要民间智慧补强。另外,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一手托两家”的诉讼构造中,需要善良但决不能让善良泛滥,必须确保善良在理性的维度之内驰骋,而且永远不能僭越公正的位置,如此方可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真正做到“大中至正”。
法官职业良知是心理与行为的统一。明朝哲学家王阳明强调“致良知”,认为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对此,虽有“知难行易”和“知易行难”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但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恪守职业良知决不能仅仅停留在“知”或者“行”的层面,必须做到知行合一、内外一致。具体来说,可以从内外两个层面来践行。知是行的主意,法官内心要有信仰。任何一名有良知的法官,必定心怀忠贞信仰。这种信仰既体现为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也表现为对法治事业孜孜不倦的追求。前者是政治性和人民性的要求,后者是公正司法的体现,两者具有高度统一性。在任何时刻,法官都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仰,将绝对忠诚铸入灵魂、将司法为民融入血脉、将公正司法刻入骨髓,唯有如此才能彰显良知,也才能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行是知的功夫,法官行为要有担当。光说不练假把式,践行法官职业良知最终要体现在行为担当上。任何时候都不能奢望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能担当的法官能够恪守职业良知,尤其是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或消极懈怠,或置若罔闻,或明哲保身,本身就是没有脊梁骨的表现,损害的是整个职业共同体的形象。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步入深水期,动的都是自己的奶酪,“伤筋动骨”在所难免。但唯其艰难,方显勇毅;唯其磨砺,始得玉成。越是风疾雨骤、急难险重,越是考验队伍、锻炼队伍的关键时刻,越要拿出“偏向虎山行”“挑战不可能”“敢于啃硬骨头”的勇气,用担当彰显良知、实干服务发展、奉献诠释责任。
法官职业良知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在王阳明看来,良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处,故良知即是天理。从这个层面来说,良知确实十分抽象。但司法的目标和价值是通过个案的公正审理来实现的,法官的职业良知也要通过个案的裁判才得以彰显。从这个层面来说,良知又是现实的、具体的、生动的。因此,践行法官职业良知需要从两个层面着力。法官要存天理。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并将“天理”置于首位,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事实上,中国思想家提倡的“天理”与西方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处,既规制内心,也规制行为,是法上之法。作为一名法官,举头三尺有神明。这神明既是党纪国法,也是天理良知。因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但也不能游离“常识、常情、常理”之外,而是要将“高大上”的专业理论知识与“接地气”实践经验有机结合起来。法官要重细节。法官职业良知是其道德准则。要将其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最终还是须从细微之处见真章、显实效。否则小事就容易闹成大事,好事就容易变成坏事,不仅职业良知荡然无存,更有可能损坏法官职业群体的整体形象。对此,每一名人民法官都要用心做好每一次接待、开好每一次庭审、写好每一篇文书、执行好每一个案件,从细节中照见良知、彰显品格、提升形象。
司法良知是一面镜子,法官既要照“平面境”、客观反映表象,更要照“透视境”、真实反映内心,既要保持仪表的端正,更要保持内心的正直,而不能照“朦胧镜”“凹凸镜”,浮光掠影、缥渺婆娑,甚至是变形走样、表里不一。司法良知是一杆标尺,每名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都要经常用这杆尺子量一量,要敢于校准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良知是一面旗帜,每名法官都要以其为引领,真正做到不忘初心、固守本心、坚守良心。
(作者系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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