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滥用管辖权异议戴上“紧箍圈”
山东规范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
2019-06-05 08:58: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闫继勇 董立强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了依法审查、规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和尽量简化审查程序的三个基本原则,从管辖权异议受理、一审审查处理、二审审查处理、送达要求等五个方面,规范和简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此举将从根源上减少各级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的发生。
《通知》明确,对发回重审案件、指定管辖案件、裁定移送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审查。同时,明确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四种情形即针对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申请中虚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不予审查,但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
《通知》提出,审查管辖权异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形式;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进行。管辖权异议的一审审查,应当在收到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情较为复杂,需要进行听证审查的,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一审审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可以只列明原告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一审裁定移送管辖的,裁定书应当列明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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