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执行终有果 历经波折显公正
河北涿鹿法院执结一标的额688万元执行案
2019-05-30 16:08:01 | 来源:张家口政法微信公众号
  5月28日,案外人周某某主动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转账174万元并将转账凭证交到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手中。自此这件历时近2年的“硬骨头”执行案件,经过执行人员采取扣押、评估、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和被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等审查程序,全部案款执行到位,案件执行完毕。这是该院通过执行规范化运行和运用多种强制执行措施模式办结的又一起典型案件。

  2017年7月14日,涿鹿法院受理郭某申请执行宣化某公司、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400余万元。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厂房、土地等均没有批准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无法处置,法院首先依法扣押其奥迪汽车一辆。又经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与北京市某某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签订了2017年某某区煤改清洁能源优质煤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涿鹿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向北京市某某区财政局和北京市某某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两个单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688万元。

  在法院依法对扣押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后经过多次协商,被执行人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赎回。2017年12月19日,案外人周某某向涿鹿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扣留的煤球款是异议人的,请求解除冻结。在本院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周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过一审、二审,后维持原判,即驳回异议。2018年7月13日,法院向北京市某某区财政局送达协助提取被执行人收入688万元的通知书,要求其将协助扣留的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协助单位将被执行人的收入5135616元汇至法院账户,但是其余1744384元,拒不协助。在法院查明因其没有全部履行扣留义务,擅自发放导致不能履行提取协助义务的原因后,依法向其送达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1744384元的通知书,2019年1月15日,协助单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责令追款通知书,经过异议、复议程序,最终驳回其异议请求。但是其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追回擅自支付款项,在法院对协助单位作出罚款70万元的决定后,迫于执行压力,协助单位经过与案外人沟通,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退回法院冻结某某区财政部门给东海实业公司拨付煤球款174万元,将该款汇入法院账户,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某某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和财政局的协助义务。案外人将174万元交到法院,出现了开始的一幕。

  据了解,涿鹿县法院在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破解“查人找物”难题的基础上,探索繁简分流、类案集中、悬赏执行、律师调查令等执行新举措,组建快执团队,推行快速查询、快速分配、快速送达、快速约谈、快速结案等执行规范化运行和运用多种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模式,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今年1-5月,该院通过此种模式办结案件180件,占全部执行结案的36%,平均结案时间31天,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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