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召陵区法院两天执结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05-28 16:21:11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袁刻攀 李梦雅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用时两天执行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该院执行干警的反复耐心调解沟通下,被执行人朱某某主动送来执行款1.8万元现金,此案成功执结,有力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某木板厂的合法权益。
据悉,朱某某与某木板厂是生意伙伴关系,从2016年9月份至2017年5月份,某木板厂一直为朱某某供应刨花板、密度板等各种装饰材料。截止2017年12月4日,朱某某剩余4.9万元货款未结清。经某木板厂多次催要,朱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某木板厂于2018年5月诉至召陵区法院。经法院判决,朱某某向某木板厂支付货款4.9万元。朱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支付给某木板厂3万元。余下1.9万元,一直未支付。2019年5月23日,某木板厂向召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朱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及法院下一步将会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劝诫朱某某切勿因小失大,不要让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失信行为影响个人信誉、个人形象。
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朱某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5月24日,朱某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与某木板厂沟通。在执行法官的调解,双方一致同意下,朱某某主动送来执行款1.8万元现金。当日,某木板厂领到了他应得的钱。
一件积案就这样在执行法官的释法下、被执行人的配合下,仅仅用时两天顺利执结。
据悉,朱某某与某木板厂是生意伙伴关系,从2016年9月份至2017年5月份,某木板厂一直为朱某某供应刨花板、密度板等各种装饰材料。截止2017年12月4日,朱某某剩余4.9万元货款未结清。经某木板厂多次催要,朱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某木板厂于2018年5月诉至召陵区法院。经法院判决,朱某某向某木板厂支付货款4.9万元。朱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支付给某木板厂3万元。余下1.9万元,一直未支付。2019年5月23日,某木板厂向召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朱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及法院下一步将会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劝诫朱某某切勿因小失大,不要让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失信行为影响个人信誉、个人形象。
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朱某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5月24日,朱某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与某木板厂沟通。在执行法官的调解,双方一致同意下,朱某某主动送来执行款1.8万元现金。当日,某木板厂领到了他应得的钱。
一件积案就这样在执行法官的释法下、被执行人的配合下,仅仅用时两天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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