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丰:锲而不舍 七顾“茅庐”解亲仇
2019-05-27 15:15:00 | 来源: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廖诚伟 陈明灿
每一个案件对于办案法官来说,都是一个特别的“故事”、一段难忘的“经历”。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了四年的执行法官廖法官分享一起令他印象深刻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
祸起拆迁:“拆旧建新”惹纠纷双方对簿公堂
事情还得从1988年说起,当时的宜丰县芳溪乡芳溪街扩建,拆除了卢某(该案被执行人,系申请执行人陈某姐夫)等四兄弟的一幢老房,政府划拨芳溪村沙子园的菜地给卢某等四户,作为宅基地用于建房。在此之前,沙子园的菜地是属于卢某全家共有,卢某的三个兄弟先后在沙子园建起了房屋,而卢某未在此建房。
1989年8月,陈某(该案申请执行人,系卢某妻弟)在卢某的沙子园菜地建起一幢两层房屋,并于1991年5月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直到2016年3月,双方相安无事,对此并无争议。2016年4月,陈某申请沙子园房屋拆旧建新,得到了村民小组、芳溪村委会的同意,并缴纳了建房押金等费用。4月28日,陈某房屋刚拆除,卢某就提出该块宅基地为其所有,要求合建房屋,陈某不同意。5月24日,陈某拉线定基准备开工建房,卢某到现场阻扰陈某开工。
二人的纠纷经村镇多次组织调解未果,陈某只得将卢某诉至法院。一审过程中,经调解陈、卢双方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陈某反悔,法庭遂作出判决:卢某不得干扰和阻拦陈某在芳溪村沙子园建房,且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卢某50000元。卢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卢某依旧阻扰陈某建房,陈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不遂人愿:多次做和解执行仍陷“僵局”
接到案件后,我发现它是针对“行为”的执行,而且是持续的行为,与以往针对“标的物”的执行截然不同,因此执行的大方向是和解结案。
考虑到该案的历史渊源,我和罗法官先到芳溪镇的规划、国土、城建等部门了解了该处宅基地的详细情况,随后又分别向两位当事人了解了他们各自的想法,以便在接下来组织双方协商时能对症下药。
然而,案件的执行难度远超预估,罗法官与我先后6次组织双方进行和解,结果要么是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要么是双方亲戚胡搅蛮缠不欢而散,要么是双方谈好协议后某一方突然反悔,屡次和解不成,案件执行难度陡然增加。
申请执行人陈某在几次和解失败后,强烈要求我院对卢某强制执行。但卢某已年近七旬且身体状况不好,草率的强制执行很可能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罗法官与我遂将案情向院长汇报并讨论下一步执行计划。
峰回路转:案件迎来“生机”
“组织警力去监督申请执行人陈某建房,给被执行人卢某来个敲山震虎!”听完汇报后,院长给我们指明了方向。第二天清晨,执行局数十位干警统一着装,并邀请乡镇分管土地城建的几位干部,声势浩大的奔赴芳溪镇沙子园菜地,共同维护陈某建房现场秩序。
抵达现场后,执行干警迅速竖起警戒区。一开始,卢某及亲属在警戒区外用言语阻扰陈某开工,陈某不予理会,继续组织施工人员拉线定基。一段时间后,卢某发现“口水仗”不管用,便开始“边骂边走”地往警戒区内冲,被几位干警及时拦下。
罗法官提醒卢某:“倘若你再妨碍我们执行公务,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请你好自为之。”卢某却置若罔闻,不管不顾地往里冲,执行干警再三劝阻无效,遂将卢某强行带上警车。
一上警车,卢某刚才的嚣张气焰荡然无存,他怯生生地问:“法院也能抓人坐牢吗?我又没犯法。”
“根据法律规定,你拒不履行判决书的行为轻则可以司法拘留,重则可能对你作出刑事处罚。”我严肃地对他说。
“亲戚间闹个矛盾,还要判刑?”他紧张起来。
“你与老陈本就是亲戚,冤家宜解不宜结,法院确实有诸多强制手段,但看到你们心平气和的把问题解决才是最完满的结果......”话锋一转,我又将案件“拽回”和解的大方向。
先是强制手段的“下马威”,后是一番推心置腹的劝谏,如此“至刚还柔”,卢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塌。几天后,我组织双方第7次和谈,陈、卢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陈某支付10万元补偿款给卢某,卢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干扰陈某建房。
至此,在执行干警锲而不舍、至刚还柔、恩威并施下,一起看似难以执行的案件最终完美谢幕。
祸起拆迁:“拆旧建新”惹纠纷双方对簿公堂
事情还得从1988年说起,当时的宜丰县芳溪乡芳溪街扩建,拆除了卢某(该案被执行人,系申请执行人陈某姐夫)等四兄弟的一幢老房,政府划拨芳溪村沙子园的菜地给卢某等四户,作为宅基地用于建房。在此之前,沙子园的菜地是属于卢某全家共有,卢某的三个兄弟先后在沙子园建起了房屋,而卢某未在此建房。
1989年8月,陈某(该案申请执行人,系卢某妻弟)在卢某的沙子园菜地建起一幢两层房屋,并于1991年5月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直到2016年3月,双方相安无事,对此并无争议。2016年4月,陈某申请沙子园房屋拆旧建新,得到了村民小组、芳溪村委会的同意,并缴纳了建房押金等费用。4月28日,陈某房屋刚拆除,卢某就提出该块宅基地为其所有,要求合建房屋,陈某不同意。5月24日,陈某拉线定基准备开工建房,卢某到现场阻扰陈某开工。
二人的纠纷经村镇多次组织调解未果,陈某只得将卢某诉至法院。一审过程中,经调解陈、卢双方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陈某反悔,法庭遂作出判决:卢某不得干扰和阻拦陈某在芳溪村沙子园建房,且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卢某50000元。卢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卢某依旧阻扰陈某建房,陈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不遂人愿:多次做和解执行仍陷“僵局”
接到案件后,我发现它是针对“行为”的执行,而且是持续的行为,与以往针对“标的物”的执行截然不同,因此执行的大方向是和解结案。
考虑到该案的历史渊源,我和罗法官先到芳溪镇的规划、国土、城建等部门了解了该处宅基地的详细情况,随后又分别向两位当事人了解了他们各自的想法,以便在接下来组织双方协商时能对症下药。
然而,案件的执行难度远超预估,罗法官与我先后6次组织双方进行和解,结果要么是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要么是双方亲戚胡搅蛮缠不欢而散,要么是双方谈好协议后某一方突然反悔,屡次和解不成,案件执行难度陡然增加。
申请执行人陈某在几次和解失败后,强烈要求我院对卢某强制执行。但卢某已年近七旬且身体状况不好,草率的强制执行很可能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罗法官与我遂将案情向院长汇报并讨论下一步执行计划。
峰回路转:案件迎来“生机”
“组织警力去监督申请执行人陈某建房,给被执行人卢某来个敲山震虎!”听完汇报后,院长给我们指明了方向。第二天清晨,执行局数十位干警统一着装,并邀请乡镇分管土地城建的几位干部,声势浩大的奔赴芳溪镇沙子园菜地,共同维护陈某建房现场秩序。
抵达现场后,执行干警迅速竖起警戒区。一开始,卢某及亲属在警戒区外用言语阻扰陈某开工,陈某不予理会,继续组织施工人员拉线定基。一段时间后,卢某发现“口水仗”不管用,便开始“边骂边走”地往警戒区内冲,被几位干警及时拦下。
罗法官提醒卢某:“倘若你再妨碍我们执行公务,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请你好自为之。”卢某却置若罔闻,不管不顾地往里冲,执行干警再三劝阻无效,遂将卢某强行带上警车。
一上警车,卢某刚才的嚣张气焰荡然无存,他怯生生地问:“法院也能抓人坐牢吗?我又没犯法。”
“根据法律规定,你拒不履行判决书的行为轻则可以司法拘留,重则可能对你作出刑事处罚。”我严肃地对他说。
“亲戚间闹个矛盾,还要判刑?”他紧张起来。
“你与老陈本就是亲戚,冤家宜解不宜结,法院确实有诸多强制手段,但看到你们心平气和的把问题解决才是最完满的结果......”话锋一转,我又将案件“拽回”和解的大方向。
先是强制手段的“下马威”,后是一番推心置腹的劝谏,如此“至刚还柔”,卢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塌。几天后,我组织双方第7次和谈,陈、卢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陈某支付10万元补偿款给卢某,卢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干扰陈某建房。
至此,在执行干警锲而不舍、至刚还柔、恩威并施下,一起看似难以执行的案件最终完美谢幕。
责任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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