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019-05-17 16:07: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建新
营商环境是伴随企业经营的所有外部境况的系统集成。营商环境之于企业,可谓天空之于飞鸟、海洋之于游鱼。营商环境既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亦是核心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就像空气,只有空气清新了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要创造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持续部署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深刻阐明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就通过法治手段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出明确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才能形成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进而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信用关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各种经济活动顺利进行。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当前,在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中,仍然存在着瓶颈制约和实际困难,需要引起重视。破解难题,关键仍然在于加强法治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发力,积极作为,紧密结合“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我省营商环境最优省份创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一要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企案件。在审判中全面落实中央“六稳”要求,促进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运行,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经营环境。持续深入推进“三个建设年”活动,严格审判管理,强化案件质效,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信心。强化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投资利益,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推进合同审判规范化,准确维护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妥善审理涉过渡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刑民交叉等金融案件,探索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浙江经验”“浙江方案”。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家提高规范用工意识。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尽可能不查封账户,尽可能动态查封财产,发挥好应急转贷的作用,坚持“四个不”的原则,尽量减少办案活动给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二要开展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加大对虚假诉讼、高利转贷惩治力度。民间借贷是我省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有利于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融资市场。深入推进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推广职业放贷人名录,从严规制诉讼行为,加强对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甄别,治理民间借贷乱象。完善对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严厉制裁恶意诉讼行为。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以及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以物抵债等领域诉讼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增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信心,依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和保障国家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要推进破产审判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依托浙江在破产制度方面的体制机制优势,积极推动通过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实现市场出清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挽救有前景的出险企业,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继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专门破产法庭设置,提升审判人员的破产审判能力和审理效率。继续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浙江互联网经济的先发优势,推进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继续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推进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工作,提升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益。继续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履职保障。继续优化破产审判外部环境,推进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常态化省级层面的府院联动机制。
四要积极延伸司法服务,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密切关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回应基层需求,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扎实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增强市场主体对其经营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促进企业预防法律风险,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升营商环境。
(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当前,在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中,仍然存在着瓶颈制约和实际困难,需要引起重视。破解难题,关键仍然在于加强法治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发力,积极作为,紧密结合“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我省营商环境最优省份创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一要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企案件。在审判中全面落实中央“六稳”要求,促进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运行,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经营环境。持续深入推进“三个建设年”活动,严格审判管理,强化案件质效,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信心。强化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投资利益,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推进合同审判规范化,准确维护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妥善审理涉过渡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刑民交叉等金融案件,探索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浙江经验”“浙江方案”。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家提高规范用工意识。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尽可能不查封账户,尽可能动态查封财产,发挥好应急转贷的作用,坚持“四个不”的原则,尽量减少办案活动给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二要开展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加大对虚假诉讼、高利转贷惩治力度。民间借贷是我省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有利于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融资市场。深入推进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推广职业放贷人名录,从严规制诉讼行为,加强对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甄别,治理民间借贷乱象。完善对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严厉制裁恶意诉讼行为。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以及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以物抵债等领域诉讼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增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信心,依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和保障国家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要推进破产审判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依托浙江在破产制度方面的体制机制优势,积极推动通过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实现市场出清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挽救有前景的出险企业,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继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专门破产法庭设置,提升审判人员的破产审判能力和审理效率。继续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浙江互联网经济的先发优势,推进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继续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推进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工作,提升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益。继续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履职保障。继续优化破产审判外部环境,推进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常态化省级层面的府院联动机制。
四要积极延伸司法服务,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密切关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回应基层需求,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扎实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增强市场主体对其经营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促进企业预防法律风险,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升营商环境。
(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