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虚开增值税发票八十余万元获刑六个月
2019-05-14 16:26:25
中国法院网讯 (王玉琪)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被告人朱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系浙江省杭州市人,为了达到偷逃税务部门对其征收的高额所得税的目的,在与淮南一公司没有真实贸易的背景下,通过资金回流、虚假转账、支付一定开票费用等手段,多次虚开增值税发票价值83711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与淮南市久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分包该公司承包的淮矿地产在合肥的东方蓝海D组商业街的景观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在合同约定过程中,淮南市久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人朱某某提供相应的发票作为结算依据。因被告人朱某某系个体经营,其为了达到偷逃税务部门对其征收的高额所得税的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一定开票费用的手段,委托他人让龙泉市建城苗木专业合作社为其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票面金额837110元,并将该份发票提供给淮南市久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结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金额8371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朱某某系浙江省杭州市人,为了达到偷逃税务部门对其征收的高额所得税的目的,在与淮南一公司没有真实贸易的背景下,通过资金回流、虚假转账、支付一定开票费用等手段,多次虚开增值税发票价值83711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与淮南市久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分包该公司承包的淮矿地产在合肥的东方蓝海D组商业街的景观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在合同约定过程中,淮南市久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人朱某某提供相应的发票作为结算依据。因被告人朱某某系个体经营,其为了达到偷逃税务部门对其征收的高额所得税的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一定开票费用的手段,委托他人让龙泉市建城苗木专业合作社为其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票面金额837110元,并将该份发票提供给淮南市久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结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金额8371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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