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抵税款 广东老板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8-07-16 10:51:44
中国法院网讯 (陈锋) 广东一老板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抵税款,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税额达88万余元。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一审判决广州市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判处罚金十万元和五万元,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3月,蔡某因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与曾某商定以支付票面价税金额8%的开票费向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蔡某先通过QQ邮箱将拟好的假合同发给曾某,再通知公司的会计按照合同金额转款给曾某的吉安公司,吉安公司随后将上述钱款转账至曾某的个人账户,曾某在扣除8%的开票费后又将余款转入蔡某控制的蔡某丽银行账户内,并将盖好吉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以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邮寄给蔡某,以此在账面上形成广州两公司与吉安公司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假象。
经查,2014年3月至8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汽配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共计4546897.43元,税额共计772972.57元,价税合计总额为5319870元,贸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共计664916.7元,税额共计113035.8元,价税合计总额为777952.5元。蔡某将上述64份发票全部用于广州两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计886008.37元。
一审法院认为,汽配公司、贸易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蔡某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蔡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蔡某有悔罪表现,积极退缴了税款,对三被告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4年3月,蔡某因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与曾某商定以支付票面价税金额8%的开票费向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蔡某先通过QQ邮箱将拟好的假合同发给曾某,再通知公司的会计按照合同金额转款给曾某的吉安公司,吉安公司随后将上述钱款转账至曾某的个人账户,曾某在扣除8%的开票费后又将余款转入蔡某控制的蔡某丽银行账户内,并将盖好吉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以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邮寄给蔡某,以此在账面上形成广州两公司与吉安公司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假象。
经查,2014年3月至8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汽配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共计4546897.43元,税额共计772972.57元,价税合计总额为5319870元,贸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共计664916.7元,税额共计113035.8元,价税合计总额为777952.5元。蔡某将上述64份发票全部用于广州两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计886008.37元。
一审法院认为,汽配公司、贸易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蔡某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蔡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蔡某有悔罪表现,积极退缴了税款,对三被告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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