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空壳公司申购发票 虚开增值税税额获刑
2014-06-03 16:30:10
     中国法院网讯 (肖福林)  一80后男子,以其所开办的两家公司作为作案工具申购发票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以公司名义向其他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人民币500多万元。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邓炅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邓炅飞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日月新贸易有限公司、合众强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4.8%左右的价格向汉方新科技股份公司等33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08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0388881.2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166110.2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5554991.51元。此外,邓炅飞还以其实际控制的日月新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大辉盛贸易有限公司以票面金额3.6%左右的价格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547695.52元,票面税额合计人民币93108.2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40803.76元。综上,邓炅飞共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4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0936576.7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259218.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6195795.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炅飞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达525921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邓炅飞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坦白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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