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税逾千万元 广东茂名润诚公司被查处
2018-10-02 09:02:22 | 来源:南方日报
日前,茂名信宜市税务机关依法查处了辖区内信宜市润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诚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据了解,润诚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3日,主营业务为生产出口销售毛纺织品。此前,根据上级下发的案源线索,信宜市税务机关依法对润诚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进行了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润诚公司存在大量的“异常发票”抵扣,上游供货企业多为“走逃失联”“涉嫌虚开发票”企业。对此,检查人员通过分析、函调,对“票”“货”“款”三流进行比对核实,并调取海运提单进行比对,查明了润诚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违规退税、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为了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多申报出口货物退还的增值税,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资金交易流水,故意接受宁夏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1份,全部用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应提供《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进行备案。而该公司在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备案(海运提单)40多份,涉及申报出口金额3600多万元。
此外,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核算,多计2015—2016年的销售成本,并进行虚假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该局对润诚公司作出追缴已骗取出口退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共1000多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的决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专家点评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分子无法绕过的两个关卡,是税务机关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重点。
当前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一般是有真实货物出口的骗税案件。从全案来看,确实存在真实货物出口,但出口货物并非骗税分子自己的,而是他人的。一些企业或个人,包括一些外籍人员,在从我国境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时,为降低采购成本,往往从一些不够规范的途径购进,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的出口货物虽然不能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但是出口本身是真实的,同样需要办理报关出口手续。一些不法分子掌握了这些出口信息,通过代办出口手续,支付费用等方式,将他人出口的货物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从而取得海关出口单据。这种现象被称为“买单”,即支付一定费用将别人的海关出口单据买下来。骗税分子能够买到海关出口单据,但买不到海运提单。因为海运提单对真实货主很重要,他们需要凭海运提单到目的港提货,不可能“卖”给骗税分子。因此,骗税分子只能采用造假的方式,企图用假海运提单欺骗税务机关。然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核实海运提单所记录信息,证实其作假行为。
骗税分子另一个无法绕过的关卡是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已缴税款,即国家将出口货物在国内流转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退还给出口者。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实出口货物在上游流转过程中已经缴纳了税款。由于相关货物在上游并未缴纳增值税,骗税分子不可能取得合法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实施“配票”行为,即支付一定的开票费,找一些违法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己。由于弄虚作假,其票、款、货等流转情况必然漏洞百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这些情况的检查查明事实真相。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骗取出口退税需要实施一系列的弄虚作假行为,这些虚假行为迟早会被发现、被戳穿,违法犯罪分子终会受到制裁。
据了解,润诚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3日,主营业务为生产出口销售毛纺织品。此前,根据上级下发的案源线索,信宜市税务机关依法对润诚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进行了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润诚公司存在大量的“异常发票”抵扣,上游供货企业多为“走逃失联”“涉嫌虚开发票”企业。对此,检查人员通过分析、函调,对“票”“货”“款”三流进行比对核实,并调取海运提单进行比对,查明了润诚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违规退税、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为了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多申报出口货物退还的增值税,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资金交易流水,故意接受宁夏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1份,全部用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应提供《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进行备案。而该公司在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备案(海运提单)40多份,涉及申报出口金额3600多万元。
此外,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核算,多计2015—2016年的销售成本,并进行虚假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该局对润诚公司作出追缴已骗取出口退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共1000多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的决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专家点评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分子无法绕过的两个关卡,是税务机关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重点。
当前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一般是有真实货物出口的骗税案件。从全案来看,确实存在真实货物出口,但出口货物并非骗税分子自己的,而是他人的。一些企业或个人,包括一些外籍人员,在从我国境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时,为降低采购成本,往往从一些不够规范的途径购进,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的出口货物虽然不能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但是出口本身是真实的,同样需要办理报关出口手续。一些不法分子掌握了这些出口信息,通过代办出口手续,支付费用等方式,将他人出口的货物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从而取得海关出口单据。这种现象被称为“买单”,即支付一定费用将别人的海关出口单据买下来。骗税分子能够买到海关出口单据,但买不到海运提单。因为海运提单对真实货主很重要,他们需要凭海运提单到目的港提货,不可能“卖”给骗税分子。因此,骗税分子只能采用造假的方式,企图用假海运提单欺骗税务机关。然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核实海运提单所记录信息,证实其作假行为。
骗税分子另一个无法绕过的关卡是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已缴税款,即国家将出口货物在国内流转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退还给出口者。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实出口货物在上游流转过程中已经缴纳了税款。由于相关货物在上游并未缴纳增值税,骗税分子不可能取得合法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实施“配票”行为,即支付一定的开票费,找一些违法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己。由于弄虚作假,其票、款、货等流转情况必然漏洞百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这些情况的检查查明事实真相。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骗取出口退税需要实施一系列的弄虚作假行为,这些虚假行为迟早会被发现、被戳穿,违法犯罪分子终会受到制裁。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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