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三次违约上失信 寸步难行把案结
2019-05-06 15:19:04 |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作者:高敏
“法官,你赶快把名单给我撤了吧,我哪儿也去不了,生意都赔了。”近日,一名失信被执行人急匆匆来到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主动要求履行义务,不停跟在干警身后要求解除限高令。
2013年8月,原告新乡县某租赁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塔吊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用租赁部的塔吊,每月9000元租赁费,按月结算,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转眼到了2015年2月,被告仍租用塔吊,却违约不再给付租金。在租赁部催促下,张某出具了欠条、承诺了还款时间,由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张某第二次违约。租赁部于2015年4月将塔吊拉走。结欠的租赁费经多次催要,张某迟迟不予给付。2015年5月,租赁部将张某、宋某起诉至新乡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租赁部租赁费1121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张某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判决。
2017年5月,赢了一、二审官司却没拿到一分钱的租赁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干警耐心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在2018年2月依法终结执行。之后,租赁部隔三差五催促张某、宋某履行签了字的和解协议,可二人自认为天高皇帝远,案子已经终结,法院管不着,把和解协议抛掷脑后,构成第三次违约。
2019年3月,新乡县法院依职权恢复该案件的执行。期间,张某、宋某故伎重演,采用拖延方法,且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果断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同时作出决定,限制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19年4月下旬,着急外出的张某买不了高铁票,且因失信生意越来越不好,走到哪儿都担心被认出,遂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鉴于张某、宋某履行了法律义务且态度诚恳,新乡县法院于4月26日解除了对二人的“限高令”,并将二人从失信“黑名单”中去除,案件得以执结。
2013年8月,原告新乡县某租赁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塔吊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用租赁部的塔吊,每月9000元租赁费,按月结算,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转眼到了2015年2月,被告仍租用塔吊,却违约不再给付租金。在租赁部催促下,张某出具了欠条、承诺了还款时间,由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张某第二次违约。租赁部于2015年4月将塔吊拉走。结欠的租赁费经多次催要,张某迟迟不予给付。2015年5月,租赁部将张某、宋某起诉至新乡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租赁部租赁费1121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张某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判决。
2017年5月,赢了一、二审官司却没拿到一分钱的租赁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干警耐心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在2018年2月依法终结执行。之后,租赁部隔三差五催促张某、宋某履行签了字的和解协议,可二人自认为天高皇帝远,案子已经终结,法院管不着,把和解协议抛掷脑后,构成第三次违约。
2019年3月,新乡县法院依职权恢复该案件的执行。期间,张某、宋某故伎重演,采用拖延方法,且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果断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同时作出决定,限制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19年4月下旬,着急外出的张某买不了高铁票,且因失信生意越来越不好,走到哪儿都担心被认出,遂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鉴于张某、宋某履行了法律义务且态度诚恳,新乡县法院于4月26日解除了对二人的“限高令”,并将二人从失信“黑名单”中去除,案件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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