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滑县法院公布两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2018-12-26 09:21:42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冯军强
近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民生案件执行情况,并公布了两起涉民生案件执行情况。
案例一
张某等33人曾在熊某承包的工程处工作,工程完成后,熊某没有结算工资,2017年10日27日,张某等33人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滑县法院调解,熊某同意于2018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滑县法院作出调解书确定调解协议效力。因熊某未按照法院生效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2018年2月8日,张某等33人向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滑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失信风险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熊某既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也未按照法律文书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熊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于2018年6月10日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熊某的银行账户、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熊某为规避执行,长期外出躲避,去向不明。
申请人张某等人认为,被执行人熊某年轻力壮(1981年生),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其长期外出规避执行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向滑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8年8月,熊某在鹤壁市高铁站被鹤壁警方抓获。熊某被捕后,其家人积极代其履行了义务,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张某等撤回了自诉申请。
案例二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各类费用12万元,被告刘某赔偿赵某各类费用2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后,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判决,亦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后执行人员多次对刘某进行调查询问,督促其履行义务。因刘某拒不申报财产,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对刘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决定。
申请人赵某认为,刘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向滑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虽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但未履行判决,未取得自诉人的谅解,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赵某对刘某的拒执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刑事自诉申请和执行申请,案件执结。
案例一
张某等33人曾在熊某承包的工程处工作,工程完成后,熊某没有结算工资,2017年10日27日,张某等33人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滑县法院调解,熊某同意于2018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滑县法院作出调解书确定调解协议效力。因熊某未按照法院生效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2018年2月8日,张某等33人向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滑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失信风险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熊某既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也未按照法律文书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熊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于2018年6月10日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熊某的银行账户、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熊某为规避执行,长期外出躲避,去向不明。
申请人张某等人认为,被执行人熊某年轻力壮(1981年生),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其长期外出规避执行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向滑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8年8月,熊某在鹤壁市高铁站被鹤壁警方抓获。熊某被捕后,其家人积极代其履行了义务,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张某等撤回了自诉申请。
案例二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各类费用12万元,被告刘某赔偿赵某各类费用2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后,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判决,亦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后执行人员多次对刘某进行调查询问,督促其履行义务。因刘某拒不申报财产,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对刘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决定。
申请人赵某认为,刘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向滑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虽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但未履行判决,未取得自诉人的谅解,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赵某对刘某的拒执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刑事自诉申请和执行申请,案件执结。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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