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门:房被查封还妄行 强制拘留十五天
2019-04-12 10:07:53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徐亚利
已经被法院查封了的房产,被执行人王某还对外出租3年。近日,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王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
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依法对抵押的房产在淘宝网上进行了拍卖,并以157万元的价格成交。但在后期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3份该房产租赁合同。执行员遂通知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双方、房屋租赁人到场,并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的调查方法,查证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租期、金额等具体事项。经查,法院认定被执行人王某对法院查封房屋签订3年租赁合同,该行为属于对法院的查封财产设置、增加权利负担的行为,该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拘留十五日。
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不断耍“小聪明”,不断拖延且不履行义务。为依法打击类似变相规避执行的行为,易门法院将不断加大跟踪执行力度,一追到底,严惩规避执行行为。
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依法对抵押的房产在淘宝网上进行了拍卖,并以157万元的价格成交。但在后期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3份该房产租赁合同。执行员遂通知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双方、房屋租赁人到场,并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的调查方法,查证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租期、金额等具体事项。经查,法院认定被执行人王某对法院查封房屋签订3年租赁合同,该行为属于对法院的查封财产设置、增加权利负担的行为,该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拘留十五日。
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不断耍“小聪明”,不断拖延且不履行义务。为依法打击类似变相规避执行的行为,易门法院将不断加大跟踪执行力度,一追到底,严惩规避执行行为。
责任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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