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法官“以柔克刚”巧妙执结侵权纠纷案
2019-04-10 10:58:15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袁刻攀 梁舒婷
“法官,感谢你请我喝茶,我愿意履行义务,将该赔偿的钱赔给宁某,请你在场做个见证,希望这件事情到此为止。”4月8日上午12时,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陈广兴的见证下,申请人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握手言和,给这起侵权纠纷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7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李某等人到原告宁某经营的烟酒商店,拿着半瓶酒称是在原告宁某店里购买且系假酒要求更换,双方发生口角后推搡、厮打在一起致原告宁某受伤。事发后,宁某向召陵区法院起诉。2018年10月19日,召陵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某各项损失共计5827.91元。后李某又向召陵区法院对宁某另行起诉,召陵法院判令被告宁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832.41元。
2019年4月8日上午9点,执行法官陈广兴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约到了法院。在这之前,陈法官泡好一壶茶,让双方先坐下来喝喝茶,边喝边聊,该案标的额不大,放在谁身上都不算个啥事,只要论个理就行……在陈广兴的耐心劝说与调解下,当日上午12时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一次性履行4040.5元赔偿款给申请人宁某。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2017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李某等人到原告宁某经营的烟酒商店,拿着半瓶酒称是在原告宁某店里购买且系假酒要求更换,双方发生口角后推搡、厮打在一起致原告宁某受伤。事发后,宁某向召陵区法院起诉。2018年10月19日,召陵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某各项损失共计5827.91元。后李某又向召陵区法院对宁某另行起诉,召陵法院判令被告宁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832.41元。
2019年4月8日上午9点,执行法官陈广兴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约到了法院。在这之前,陈法官泡好一壶茶,让双方先坐下来喝喝茶,边喝边聊,该案标的额不大,放在谁身上都不算个啥事,只要论个理就行……在陈广兴的耐心劝说与调解下,当日上午12时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一次性履行4040.5元赔偿款给申请人宁某。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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