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法官灵活执行 打造涉民营案双赢局面
2019-04-10 10:47:53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吴婕
近日,一桩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立案执行以及多次协调工作后,被执行人张某终于支付了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该案在一个月内快速圆满执结。
2017年5月,邓某作为转让方(甲方)与张某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了九江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18.33%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110万元人民币)以1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017年6月,张某向邓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0.5万元。2017年5月26日,九江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经协商,邓某同意转让162.5万元的投资份额给张某,剩余100万元作为对公司的投资款,占股10%。”该股东会决议形成后,股东们均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并于2017年6月办理了变更登记。2017年11月,邓某作为转让方(甲方)与张某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了九江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1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协议签订后,张某迟迟未给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212万元,邓某遂诉至柴桑区法院。柴桑区法院作出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邓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12万元及逾期利息。张某不服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九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故邓某向柴桑区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文书。执行法官考虑到张某是民营企业家的身份,决定在进行网络查控前进行和解工作。执行法官依法传唤张某至法院,耐心地询问张某的顾虑以及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原因、进行财产查控后可能对其公司的运行产生的影响,并阐明作为民营企业家如果因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导致“失信”对其自身以及企业发展的严重后果。法官认真做其思想工作,分析利弊,最后,张某终于表示愿意配合法官的工作,并及时将其所需履行的股权转让款212万元打入了柴桑区法院的账户中。
在协调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2017年11月,邓某转让给张某的股权还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执行法官主动找到邓某向其说明情况,劝说邓某主动配合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圆满执结了案件。
近几年,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要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探索如何有效地发挥执行职能,并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的要求落到实处,既要保证执行的公正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灵活执法,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017年5月,邓某作为转让方(甲方)与张某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了九江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18.33%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110万元人民币)以1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017年6月,张某向邓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0.5万元。2017年5月26日,九江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经协商,邓某同意转让162.5万元的投资份额给张某,剩余100万元作为对公司的投资款,占股10%。”该股东会决议形成后,股东们均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并于2017年6月办理了变更登记。2017年11月,邓某作为转让方(甲方)与张某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了九江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1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协议签订后,张某迟迟未给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212万元,邓某遂诉至柴桑区法院。柴桑区法院作出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邓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12万元及逾期利息。张某不服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九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故邓某向柴桑区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文书。执行法官考虑到张某是民营企业家的身份,决定在进行网络查控前进行和解工作。执行法官依法传唤张某至法院,耐心地询问张某的顾虑以及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原因、进行财产查控后可能对其公司的运行产生的影响,并阐明作为民营企业家如果因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导致“失信”对其自身以及企业发展的严重后果。法官认真做其思想工作,分析利弊,最后,张某终于表示愿意配合法官的工作,并及时将其所需履行的股权转让款212万元打入了柴桑区法院的账户中。
在协调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2017年11月,邓某转让给张某的股权还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执行法官主动找到邓某向其说明情况,劝说邓某主动配合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圆满执结了案件。
近几年,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要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探索如何有效地发挥执行职能,并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的要求落到实处,既要保证执行的公正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灵活执法,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孙欣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