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文县:千里奔袭 顺利执结一起罚金案
2019-04-09 10:20:44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李玉虎
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2月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原甘肃省文县林区基层法院(后更名小陇山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罚金交纳义务。
2019年3月,小陇山林区法院得知王某某出狱并去陕西榆林打工的消息后,随即与其取得联系,并启动罚金执行程序。经电话告知王某某同意筹款履行义务,但由于王某某不识字,又在戈壁深处打工,为确保案件尽快执行完毕,院派执行局两名干警前往执行。随后,接受任务的执行干警便晓行夜宿,发扬了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作风,迅速赶往陕西榆林市神木县,并顺利地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当天便履行了罚金义务,对送达的法律文书签字确认。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王某某不识字,悔罪认罚,当初未交纳罚金,确属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针对被执行人这种情况,法院采取了教育为主,本着方便被执行人的原则,主动到被执行人打工地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执行案款,被执行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感受到了人性化执法的温度。本案从立案至结案,仅用了8天时间,执行效率高,执行效果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9年3月,小陇山林区法院得知王某某出狱并去陕西榆林打工的消息后,随即与其取得联系,并启动罚金执行程序。经电话告知王某某同意筹款履行义务,但由于王某某不识字,又在戈壁深处打工,为确保案件尽快执行完毕,院派执行局两名干警前往执行。随后,接受任务的执行干警便晓行夜宿,发扬了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作风,迅速赶往陕西榆林市神木县,并顺利地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当天便履行了罚金义务,对送达的法律文书签字确认。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王某某不识字,悔罪认罚,当初未交纳罚金,确属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针对被执行人这种情况,法院采取了教育为主,本着方便被执行人的原则,主动到被执行人打工地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执行案款,被执行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感受到了人性化执法的温度。本案从立案至结案,仅用了8天时间,执行效率高,执行效果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孙欣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