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唐河:推行律师调查令解决“举证难”
2019-03-29 16:03:42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吴源源
2019年3月19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发出了第一份律师调查令。申请人张某系河南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担任李某诉陈某某、张某某执行异议一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唐河县法院审理该案中,李某认为陈某某、张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虚假交易,对陈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转账凭存在疑虑,认为该转账凭据不是购房款,需要调取陈某某、陈某某爱人及张某某三人的银行往来明细。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对转账凭证存在的疑虑需要李某向法庭提交证据,但因银行往来明细属于客户个人的金融信息,银行对外不予提供查询服务。为此,申请人张某依法向唐河县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经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原告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必须查明的事实,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人律师张某签发了律师调查令,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某在取得律师调查令后,顺利向银行调取出陈某某与张某某的转账凭证。
该案中,律师张某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向银行调查取证,可以从根源上消除当事人李某心中的疑虑。张某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调查结果可以使其信服。该案的庭审过程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为此项举措点赞,他们认为律师调查令的推行是司法活动的一项重大举措,既方便了当事人调查取证,也提高了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地位。
而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无论是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还是审判诉讼过程中,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都更方便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案件线索和财产线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律师来讲,强化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的职能作用,有效缓解“取证难,调查难”问题。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尊荣感,提升律师参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性。
对法院来讲,有助于法院优化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的难题,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特别是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问题,而律师对债务人财产线索调查权相当有限,债权人难以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财产线索,导致案件判决后存在执行难、诚信履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受损等后果,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形成。而律师调查令可以促进司法公正,让司法活动更透明,更阳光。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对转账凭证存在的疑虑需要李某向法庭提交证据,但因银行往来明细属于客户个人的金融信息,银行对外不予提供查询服务。为此,申请人张某依法向唐河县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经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原告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必须查明的事实,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人律师张某签发了律师调查令,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某在取得律师调查令后,顺利向银行调取出陈某某与张某某的转账凭证。
该案中,律师张某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向银行调查取证,可以从根源上消除当事人李某心中的疑虑。张某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调查结果可以使其信服。该案的庭审过程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为此项举措点赞,他们认为律师调查令的推行是司法活动的一项重大举措,既方便了当事人调查取证,也提高了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地位。
而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无论是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还是审判诉讼过程中,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都更方便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案件线索和财产线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律师来讲,强化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的职能作用,有效缓解“取证难,调查难”问题。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尊荣感,提升律师参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性。
对法院来讲,有助于法院优化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的难题,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特别是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问题,而律师对债务人财产线索调查权相当有限,债权人难以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财产线索,导致案件判决后存在执行难、诚信履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受损等后果,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形成。而律师调查令可以促进司法公正,让司法活动更透明,更阳光。
责任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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