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公积金员工投诉至管理部门 法院:拒缴违法
2019-02-01 15:01:25
中国法院网讯 (张海艳) 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种住房保障福利,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办理相关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在职员工办理相关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应该责令单位限期办理。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行政案件,确认被告萍乡市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督促单位限期办理的职责行为违法,依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李某原系江西某科技公司员工,工作近两年,公司一直未给其缴存公积金。2016年4月5日,李某向萍乡市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即责令前用人单位即江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但萍乡市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未履行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办理的相应职责,直到2017年6月13日江西某科技公司被核准注销。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将萍乡市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单位没有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的处理决定,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相应罚款。本案中,接到原告李某投诉举报后,被告未依据上述规定责令江西某科技公司限期办理,其行为属未履行法定职责。因原告李某原用人单位江西某科技公司已于2017年6月13日被核准注销,故判决被告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没有意义,故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李某原系江西某科技公司员工,工作近两年,公司一直未给其缴存公积金。2016年4月5日,李某向萍乡市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即责令前用人单位即江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但萍乡市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未履行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办理的相应职责,直到2017年6月13日江西某科技公司被核准注销。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将萍乡市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单位没有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的处理决定,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相应罚款。本案中,接到原告李某投诉举报后,被告未依据上述规定责令江西某科技公司限期办理,其行为属未履行法定职责。因原告李某原用人单位江西某科技公司已于2017年6月13日被核准注销,故判决被告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没有意义,故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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