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红旗:一起圆满执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9-01-30 10:31:44
中国法院网讯 (陈德亮 禹亚光) 2019年1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赵某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先后向被执行人赵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催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可赵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故在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下,依法将赵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他的高消费,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某某的一辆轿车,查封期为两年。
法院连击几剑,赵某某不应该赶忙履行义务,痛改前非才是,而他却还是抱着“再拖拖,能混过去就混过去”的侥幸心理,拒不履行义务。2019年1月28日,在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下,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宣布了司法拘留。
就在即将押送拘留所的前一刻,赵某某胆怯了,速忙通知家人前来送款。其儿子得知后马不停蹄赶来法院,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当场支付给申请人张某人民币5万元,并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72198元(包括本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1525元、利息迟延履行金2万元和执行费673元)。1月28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人民币5万元,剩余21525元,赵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前向申请人张某支付。待赵某某完全支付完毕71525元时双方再无纠纷,法院可解除赵某某名下车辆的查封和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解除其限制高消费。
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圆满执结。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赵某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先后向被执行人赵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催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可赵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故在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下,依法将赵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他的高消费,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某某的一辆轿车,查封期为两年。
法院连击几剑,赵某某不应该赶忙履行义务,痛改前非才是,而他却还是抱着“再拖拖,能混过去就混过去”的侥幸心理,拒不履行义务。2019年1月28日,在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下,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宣布了司法拘留。
就在即将押送拘留所的前一刻,赵某某胆怯了,速忙通知家人前来送款。其儿子得知后马不停蹄赶来法院,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当场支付给申请人张某人民币5万元,并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72198元(包括本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1525元、利息迟延履行金2万元和执行费673元)。1月28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人民币5万元,剩余21525元,赵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前向申请人张某支付。待赵某某完全支付完毕71525元时双方再无纠纷,法院可解除赵某某名下车辆的查封和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解除其限制高消费。
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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