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阳:为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行为提供支持 助力执行攻坚
2019-01-09 15:00:19
     中国法院网讯 (杨朝幸)  这里的主动履行特指在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设定义务的行为。探讨该问题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支持主动履行行为,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彻底化解纠纷,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当前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行为所面临的尴尬局面

  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各类纠纷,不能拒绝裁判。也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对所有受理的案件必须给出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根据有无执行内容,分为有执行内容的裁判和无执行内容的裁判(如确认之诉等)。有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所设定的当事人的责任可分为非金钱债务和金钱债务。这些债务不可避免的存在履行问题。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的态度起码是两种,一是拒绝履行,二是主动履行。对于前者,随着权利人的申请,将会进入执行程序,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对于后者,如何让主动履行一方正确履行义务,避免新的纠纷,彻底了结案件,现有法律对人民法院应否介入,如何介入,如何操作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部分当事人之间会自行按照法律文书的裁判结果,自行履行完毕。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则因为不愿意直面对方或对方恶意拒绝等复杂因素,无法实现当事人之间自行履行,于是选择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主动履行的要求。这时问题就出现了,一些作出裁判文书的法院审判庭室基于某种考虑,会提出案件已经结案,再去参与处理当事人履行事宜,没有法律依据而予以拒绝;法院执行机构则认为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机构参与也没有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法院的立案庭、审监庭等其他庭室,也无相应的职责、职权。对当事人主动履行的请求,有时会出现无人理会的尴尬局面,主动履行无法实现。最终导致当事人愿意履行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一方面增加了执行工资压力,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有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公正形象。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笔者认为,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和本职工作。作出一纸裁判文书,案件是结了,并不意味着纠纷得到彻底了结。因此,为主动履行当事人提供支持,使裁判结果得以落实,是人民法院应尽义务。因此,在立法机构对此情况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规定之前,建议仍有原作出裁判文书的审判组织予以接待处理,更切合实际,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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