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登记女方退婚男方请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2018-12-28 16:01:28
中国法院网讯 (文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5万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经双方父母同意于当月签订《婚姻协议书》,确认婚约关系,原告按协议一次性支付了被告彩礼10万元,被告在原告家生活居住两月后回娘家,便以与原告感情不和为由要求分手,提出退婚。2016年6月经原、被告及双方家长协商,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解除婚约协议》,被告同意退回原告彩礼8万元,并先付3万元,余款5万元在一年内付清,并开具5万元欠条一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婚姻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欠条,均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双方达成的上述协议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不按约定返还原告彩礼,其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欠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经双方父母同意于当月签订《婚姻协议书》,确认婚约关系,原告按协议一次性支付了被告彩礼10万元,被告在原告家生活居住两月后回娘家,便以与原告感情不和为由要求分手,提出退婚。2016年6月经原、被告及双方家长协商,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解除婚约协议》,被告同意退回原告彩礼8万元,并先付3万元,余款5万元在一年内付清,并开具5万元欠条一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婚姻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欠条,均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双方达成的上述协议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不按约定返还原告彩礼,其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欠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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