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刑并罚金
2018-12-25 16:19:52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日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所在的万埠镇坪源村坪口村小组启动新农村建设改造,并由坪源村委会与承包商熊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同年9月14日,吴某某为修建一条直通坪口村中心附近的公路,以方便运输农作物,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采集证的情况下,指挥熊某某驾驶挖掘机在万埠镇坪源村坪口村小组“下山”山场采挖了8棵野生樟树,其中4棵被毁坏。次日,被告人吴某某将未被毁坏的4棵樟树移栽回原地。同月23日在安义县万埠镇坪源村坪口村小组“下山”山场补种了高1米不等的杉树苗100棵。
经鉴定,上述被采挖的8棵樟树均为樟科樟属的香樟【拉丁学名:Cinnamomum camphora】,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合计为1.2638立方米。
2018年10月17日,吴某某主动向安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经法院委托,安义县司法局提交了对被告人吴某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适合纳入社区矫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香樟树八棵,其中四棵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将未被毁坏的4株香樟树移栽原地,且主动在被毁坏的山场补种杉树苗100棵,减轻了损失,恢复了部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对其社会调查的报告及意见,被告人吴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所在的万埠镇坪源村坪口村小组启动新农村建设改造,并由坪源村委会与承包商熊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同年9月14日,吴某某为修建一条直通坪口村中心附近的公路,以方便运输农作物,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采集证的情况下,指挥熊某某驾驶挖掘机在万埠镇坪源村坪口村小组“下山”山场采挖了8棵野生樟树,其中4棵被毁坏。次日,被告人吴某某将未被毁坏的4棵樟树移栽回原地。同月23日在安义县万埠镇坪源村坪口村小组“下山”山场补种了高1米不等的杉树苗100棵。
经鉴定,上述被采挖的8棵樟树均为樟科樟属的香樟【拉丁学名:Cinnamomum camphora】,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合计为1.2638立方米。
2018年10月17日,吴某某主动向安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经法院委托,安义县司法局提交了对被告人吴某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适合纳入社区矫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香樟树八棵,其中四棵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将未被毁坏的4株香樟树移栽原地,且主动在被毁坏的山场补种杉树苗100棵,减轻了损失,恢复了部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对其社会调查的报告及意见,被告人吴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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