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野生植物受保护 非法采伐行为必惩罚
2014-04-28 15:36:30
     中国法院网讯 (黄世美 赵继锋)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然而家住广西大新县的梁某某见加工香樟树利润丰厚,一时图财心切,便动起了加工香樟树的歪脑筋,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伐7棵香樟树。近日,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一审判决。

  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以800元的价格通过一农户购买大新县宝圩乡农氏家族一祖坟地上的7棵樟树。同月15日、17日、18日,梁某某在没有办理珍贵林木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组织他人去砍伐该7棵樟树。后在运输途中,被大新县森林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梁某某非法采伐的树木为香樟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采伐樟树原木达3.648立方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植物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采伐7棵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鉴于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梁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梁某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梁某某非法采伐7棵珍贵树木,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梁某某提出其行为应当是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梁某某在付给他人800元后即组织人员砍伐了7棵珍贵树木,其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符合非法采伐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定性准确。原判根据梁某某归案后认罪好等具体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刑罚,量刑适当。故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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