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野生植物受保护 非法采伐必惩罚
2013-12-11 14:52:08
     中国法院网讯 (钱学明 程璐)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违法取财,不仅达不到发财的目的,反而要破财甚至要受到法律制裁。家住贵溪市的被告人刘伯、刘仲两兄弟和朋友姚金见收购香樟树利润丰厚,便动起了收购香樟树的歪脑筋,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收购香樟树。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刘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刘仲和姚金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11月份,三名被告人明确分工,刘仲负责找树,刘伯负责出资、找工人挖树、找车运树等事宜,姚金负责在收购过程中被查处时找关系。2012年12月2日,刘仲和姚金骑车至月湖区童家镇张东华等七户农民家中预交了所看中树木的定金。次日,三被告人带着找好的工人在张东华等村民家房前及河堤等处挖了胸径18—24cm的香樟树7株,榔榆树1株。在运输途中,被鹰潭市森林公安局抓获,刘伯刘仲逃离现场。经鉴定,三被告人所挖香樟树属于野生国家二级保护树种,蓄积3.302立方米。三株野生香樟树已由市森林公安局保护性移栽于鹰潭市景态苗木基地。

  月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伯、刘仲、姚金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树共计3.302立方米,情节严重,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惩处。被告人刘仲,姚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错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对三人判处了相应刑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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