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11-28 20:30:3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日,瑞力杰公司与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第一承包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约两亩土地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共填埋上百吨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2016年7月,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发现,表层土已被瑞力杰公司填埋的黑色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污染物为苯、甲苯。2016年11月,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对瑞力杰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瑞力杰公司将填埋于新安村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2016年12月,瑞力杰公司委托有处置资质公司将该工业固废及感官上觉得受污染的土壤全部挖出清运处理,共计1735.8吨。经对残留土壤进行检测,确认填埋在新安村的工业固废产生的渗滤液对填埋地的土壤和附近马金溪河流水生态环境以及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经采样监测,清理后的场地现场水潭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浓度超标;马金溪下游化学需氧量、总氮超标。经对污染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受污染地块土壤中苯含量超过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需要修复。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瑞力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承担鉴定评估费等费用。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瑞力杰公司违规填埋工业固废,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判决瑞力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承担鉴定评估费等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土地利用方式不当污染土壤并引发水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土壤污染案件,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通过地下水循环系统进入长江干支流,彰显了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基本理念。本案中,马金溪作为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的重要水域,是开化县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瑞力杰公司填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渗滤液,对填埋地土壤和马金溪河流水生态环境以及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对水源地水质产生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着眼,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法判决瑞力杰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有效保障了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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