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开法院公开宣判跨省污染环境案
2019-07-15 16:21:37
中国法院网讯 (汤峻崎) 近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跨省污染环境的被告单位泰州宇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宇新公司)、被告人李成林等十七人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对泰州宇新公司、李成林等十九名被告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单位泰州宇新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各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其中李成林、邱国萍、葛洪喜均被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卜小益被判处四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上述被告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六万元;其余各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一万元;被告人张天举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与污染环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法院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泰州宇新公司系江苏省环保厅核准设立的医疗废物在泰州地区唯一处置点,专业负责收集处置全泰州市220多家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2017 年年底,泰州宇新公司积压大量的经过高温蒸汽处理的医疗废物未能处置。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葛洪喜、卜小益(泰州宇新公司市场服务部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李成林(泰州宇新公司总经理)、邱国萍(泰州宇新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许可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张天举处置积压的医疗废物并运输至芜湖市,后被告人张天举联系被告人陶亮等人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东梁路、泰山路与长江北路交叉口等地非法倾倒医疗废物并秘密填埋,共计非法倾倒、填埋医疗废物1151.07吨。法院还查明各被告人非法倾倒、填埋医疗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的侵权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州宇新公司、被告人张天举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成林、邱国萍作为被告单位泰州宇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葛洪喜、卜小益在被告人李成林、邱国萍的同意、授意下积极参与犯罪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天举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数罪并罚。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大小、是否未遂、是否自首、认罪态度、有无前科等量刑情节后,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同时认为,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后果的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其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应通过公开致歉、承认侵害行为不法性的方式,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并对社会上的环境侵害者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故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据此,法院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1151.07吨危险废物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调查评估费用合计4162690.4元。并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法院审核。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泰州宇新公司系江苏省环保厅核准设立的医疗废物在泰州地区唯一处置点,专业负责收集处置全泰州市220多家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2017 年年底,泰州宇新公司积压大量的经过高温蒸汽处理的医疗废物未能处置。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葛洪喜、卜小益(泰州宇新公司市场服务部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李成林(泰州宇新公司总经理)、邱国萍(泰州宇新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许可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张天举处置积压的医疗废物并运输至芜湖市,后被告人张天举联系被告人陶亮等人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东梁路、泰山路与长江北路交叉口等地非法倾倒医疗废物并秘密填埋,共计非法倾倒、填埋医疗废物1151.07吨。法院还查明各被告人非法倾倒、填埋医疗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的侵权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州宇新公司、被告人张天举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成林、邱国萍作为被告单位泰州宇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葛洪喜、卜小益在被告人李成林、邱国萍的同意、授意下积极参与犯罪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天举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数罪并罚。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大小、是否未遂、是否自首、认罪态度、有无前科等量刑情节后,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同时认为,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后果的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其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应通过公开致歉、承认侵害行为不法性的方式,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并对社会上的环境侵害者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故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据此,法院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1151.07吨危险废物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调查评估费用合计4162690.4元。并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法院审核。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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