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一审宣判大黄堡镇污染环境案件
主犯获刑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2019-07-23 08:54: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健
日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大黄堡镇被告人马士新等人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马士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马大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桂林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永利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秦立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武清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的天津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公司)于2004年2月26日成立,主要从事光引发剂(光敏剂)的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蒸馏残余物(釜残)。
2016年2月,被告人马士新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了英力公司全部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大琳(系马士新之子)实际协助马士新管理英力公司。被告人马桂林(系马士新之侄)亦于该期间内协助马士新、马大琳管理英力公司,并于2017年11月27日起担任英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人秦立华、曹永利负责英力公司蒸馏残余物(釜残)的处理工作。
英力公司曾将蒸馏残余物(釜残)交由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佳公司)依法处置,后因费用问题不再向合佳公司及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系合佳公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合佳公司)转送危险废物。被告人马士新等人明知蒸馏残余物(釜残)如泄漏会造成环境污染,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违规将蒸馏残余物(釜残)用铁质桶或塑料桶盛放并贮存于英力公司院内南侧露天罩棚内和车间内,并在天津市武清区环保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的情况下,未将上述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导致贮存于露天罩棚内的蒸馏残余物(釜残)发生泄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被告人马大琳、马桂林、秦立华、曹永利作为英力公司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的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明知公司存在违规存放危险废物的情形,亦未尽职责予以处理,放任上述蒸馏残余物(釜残)发生泄漏。
案发后,为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快速消除安全隐患,武清区大黄堡镇人民政府聘请合佳公司、滨海合佳公司等单位对本案查获的危险废物、撒漏黏稠物及污染土壤共计613.25吨均进行无害化处置,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武清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属刑法规定的单位主体。被告人马士新作为英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大琳作为英力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马桂林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协助管理英力公司的负责人员,被告人曹永利、秦立华作为英力公司负责处理公司危险废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为了公司利益,明知英力公司贮存的釜残等危险废物已堆放数年,一直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且在明知贮存的釜残已经发生泄漏的情况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最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1000余万元,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
据了解,该污染事件中,危废物质散发出刺激性气味,严重影响了周边空气质量,并渗漏到周围土壤和水沟里,导致树木等植物大面积死亡。
武清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的天津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公司)于2004年2月26日成立,主要从事光引发剂(光敏剂)的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蒸馏残余物(釜残)。
2016年2月,被告人马士新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了英力公司全部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大琳(系马士新之子)实际协助马士新管理英力公司。被告人马桂林(系马士新之侄)亦于该期间内协助马士新、马大琳管理英力公司,并于2017年11月27日起担任英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人秦立华、曹永利负责英力公司蒸馏残余物(釜残)的处理工作。
英力公司曾将蒸馏残余物(釜残)交由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佳公司)依法处置,后因费用问题不再向合佳公司及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系合佳公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合佳公司)转送危险废物。被告人马士新等人明知蒸馏残余物(釜残)如泄漏会造成环境污染,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违规将蒸馏残余物(釜残)用铁质桶或塑料桶盛放并贮存于英力公司院内南侧露天罩棚内和车间内,并在天津市武清区环保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的情况下,未将上述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导致贮存于露天罩棚内的蒸馏残余物(釜残)发生泄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被告人马大琳、马桂林、秦立华、曹永利作为英力公司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的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明知公司存在违规存放危险废物的情形,亦未尽职责予以处理,放任上述蒸馏残余物(釜残)发生泄漏。
案发后,为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快速消除安全隐患,武清区大黄堡镇人民政府聘请合佳公司、滨海合佳公司等单位对本案查获的危险废物、撒漏黏稠物及污染土壤共计613.25吨均进行无害化处置,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武清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属刑法规定的单位主体。被告人马士新作为英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马大琳作为英力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马桂林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协助管理英力公司的负责人员,被告人曹永利、秦立华作为英力公司负责处理公司危险废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为了公司利益,明知英力公司贮存的釜残等危险废物已堆放数年,一直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且在明知贮存的釜残已经发生泄漏的情况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最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1000余万元,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
据了解,该污染事件中,危废物质散发出刺激性气味,严重影响了周边空气质量,并渗漏到周围土壤和水沟里,导致树木等植物大面积死亡。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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