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一合作社法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获刑一年
2018-11-27 16:12:51
     中国法院网讯 (刘蕾)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1月21日,胡某与他人出资设立了华容县某合作社,胡某担任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合作社的全面经营管理。2014年该合作社因货款回收以及市场经营出现问题等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开始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截止2015年11月,共计拖欠工人工资323480元。2015年11月份,因该合作社不能支付所聘请工人的工资,合作社工人遂向华容县人社局进行投诉。华容县人社局于2015年11月23日向该合作社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于同日依法进行了送达,要求该合作社收到决定书三日内,支付拖欠彭某等人劳动报酬323480元,而该合作社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且胡某外出藏匿。

  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并与拖欠工资的人员达成了调解协议,按协议支付了70%的拖欠工资,得到了拖欠工资人员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华容县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合作社的全面经营管理,是该合作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采取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华容县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到案后支付了大部分劳动者报酬并获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胡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