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担保义务后行使追偿权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2018-11-21 14:13:28
     中国法院网讯 (邓佳)  担保人履行完担保义务后,该如何维权?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令李某、路某共同偿还罗某追偿款十万余元,并承担该款利息。

  李某、路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李某为借款人,路某、罗某系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由李某向银行借款十万元,路某、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定期限向银行还款,银行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某还款,路某、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李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罗某代李某偿还了银行借款及利息十万余元,遂罗某向李某追偿该款,但李某一直未还,罗某无奈之下将李某夫妻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罗某作为担保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罗某享有追偿权。本案债务发生在李某、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路某对该债务知晓,故路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某要求李某、路某偿还十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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