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返还职工垫付的养老金
2018-11-19 15:32:23
     中国法院网讯 (贺婷)  个人代单位先行垫付缴纳了自己该享有的养老保险金,后到单位追要,却迟迟无法履行到位。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用人单位返还职工垫付的养老保险金14871.2元。

  李某于2004年4月被招聘至萍乡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以企业困难暂无力缴纳为由未为李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李某多次提出异议。2012年公司要求职工先行垫付,同年3月28日,李某将款项交给公司,由其向社保部门补交2005年至2012年3月的养老保险金。公司收钱后开具了收据,并向社保部门实缴27276.95元(其中包括单位负担的14871.2元)。2015年11月,李某离开公司后多次要求公司返还垫付款均无果,于2017年4月12日向湘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该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事项为由不予受理。李某无奈遂诉至本院,要求返还垫付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1487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庭审中被告提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其以公司名义为原告缴纳了2005年1月至2012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视为其认可其与原告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2005年1月至2012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系由原告全额缴纳,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垫付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费用14871.2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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