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一主管暴力拒执被处罚
2018-11-07 09:03: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梁法
11月6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单位无锡市大唐瑞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无锡山水锦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锦辉酒店)、无锡满江红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江红酒店)均被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安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大唐公司于2009年6月承租无锡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西新街9号房屋,并于2010年在该处房屋内设立了山水锦辉酒店和满江红酒店,后因拖欠租金引发诉讼。原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合同终止,三被告单位迁出涉案房屋,大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合计278.2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该房屋使用费至执行立案时已逾600万元)。案件判决后,被告单位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8月,梁溪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三家单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贴了限期迁出公告,并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和协调工作,但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迁让义务并继续经营。
2017年6月21日,梁溪区法院执行局对该起案依法开展强制清场活动。在执行干警进入酒店前就遭遇酒店工作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的强硬阻挠,经依法释明后,其仍阻止执行干警进入酒店。执行干警当即对其中挑头阻挠的5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带离执行现场,场面瞬间得到有效控制。进入酒店后,各组执行干警迅速控制酒店厨房等地的刀具、煤气罐等危险物品。在执行干警逐层清场过程中,发现酒店十三、十四层电梯停止运行,通往十三楼的楼梯被铁栅栏焊死,情况十分可疑。现场执行指挥当机立断,命人切割开铁栅栏,进入后才发现十三楼堆放了10只煤气罐和大量烟花爆竹,煤气味很浓。执行人员立即对所有煤气罐进行排查,发现其中1只煤气罐开关是松开的,当即拧紧,排除了安全隐患。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单位大唐公司、山水锦辉酒店、满江红酒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安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大唐公司于2009年6月承租无锡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西新街9号房屋,并于2010年在该处房屋内设立了山水锦辉酒店和满江红酒店,后因拖欠租金引发诉讼。原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合同终止,三被告单位迁出涉案房屋,大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合计278.2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该房屋使用费至执行立案时已逾600万元)。案件判决后,被告单位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8月,梁溪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三家单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贴了限期迁出公告,并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和协调工作,但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迁让义务并继续经营。
2017年6月21日,梁溪区法院执行局对该起案依法开展强制清场活动。在执行干警进入酒店前就遭遇酒店工作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的强硬阻挠,经依法释明后,其仍阻止执行干警进入酒店。执行干警当即对其中挑头阻挠的5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带离执行现场,场面瞬间得到有效控制。进入酒店后,各组执行干警迅速控制酒店厨房等地的刀具、煤气罐等危险物品。在执行干警逐层清场过程中,发现酒店十三、十四层电梯停止运行,通往十三楼的楼梯被铁栅栏焊死,情况十分可疑。现场执行指挥当机立断,命人切割开铁栅栏,进入后才发现十三楼堆放了10只煤气罐和大量烟花爆竹,煤气味很浓。执行人员立即对所有煤气罐进行排查,发现其中1只煤气罐开关是松开的,当即拧紧,排除了安全隐患。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单位大唐公司、山水锦辉酒店、满江红酒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安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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